“被告(深圳市司法局)应依法积极处理我的政务公开申请,但其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侵害了我的信息知情权。”乔斌(化名)这样向记者讲述对其起诉原因。
8月25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乔斌诉深圳市司法局信息公开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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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对此回应称,自原告于6月4日首次向该局提交《关于要求深圳市司法局政务公开的申请》的电子邮件起,至6月25日该局将相关答复发送电子邮件到原告电子邮箱止,办理时间未超过15个工作日。
乔斌认为,回复他邮件的是司法局工作人员的私人邮箱,且未盖公章,所以没有完成他所要求的政务公开的答复申请。
据此,庭审辩论的焦点集中在司法局工作人员的私人邮箱是否可以做为政府部门答复申请人关于相关政府公开信息答复的形式上。
答复形式成庭审焦点
2008年3月,家住深圳市南山区的乔斌来到该区公证处办理公证未果,转而向深圳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投诉。
“公证处没有法定的理由不给我办理该公证,公证管理处是南山区公证处的管理机构,当时他们给我的口头答复是协调办理,但一直未果。后多次向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反映公证处不依法为我办理公证的问题,并在2008年5月同该局纪委联系,希望纪委帮我催促公证管理处给我答复,但是至今未有任何回复。”乔斌这样向记者介绍。
据此,6月3日,乔斌通过政府在线网站向司法局提交政务公开申请。
乔斌向深圳市司法局申请政务公开的事项包括:申请该局依法对其在2008年3月向该局公证管理处反映南山区公证处不依法为其办理公证问题的处理过程及结果,以及申请该局依法对其向该局反映问题后3个月未对其回复的原因及依据两项。
乔斌表示,经向深圳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查询,被告于2008年6月4日收到我的申请。
而深圳市司法局认为,该局已经履行了答复义务。
出席庭审的该局工作人员陈述,对于乔所提出的公开申请,该局负责人交代负责外网网站信息维护的工作人员黎略跟进此事。因期间该局网站后台不能及时下载网上文件,该局工作人员请原告把在政府在线提交的政务公开申请发到其工作邮箱。后该局根据原告发送到黎略工作邮箱里的申请进行答复。
但乔认为,黎略的个人邮箱不能代表司法局进行政务公开申请的答复。
对此,出席庭审的司法局工作人员认为,乔在受到答复之前,已经和黎略有过多次电话联系,明确黎略的身份,所以认为该局按照《条例》,对原告要求政务公开的申请及时进行了答复。
庭审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象征意义多于实际意义”
我国《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乔斌在庭审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诉讼目的不是为了让“被告赔偿我因本案产生的打印费及复印费人民币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而是觉得自《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很多政府部门并没有按照《条例》精神办事,所以此次诉讼象征意义多于实际意义。
对于此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向本报记者分析说,如果深圳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未对原告办理公证未果的事进行处理,也就不存在“处理过程以及结果”这个应原告要求的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而如果原告以《条例》为由提起诉讼,就显得牵强。如果该局未处理乔先生所要求的“协调处理”其办理公证的事,则属于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法》范畴,而不能按照《条例》提出诉讼。 记者 钟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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