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进行了规范,规定企业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财政部进一步明确,主管财政机关在审批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时,应重点审查以下三项事项:一是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方式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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