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8月26日电(记者方列)由于担心患有溶血症的女儿以后可能有智力问题,从甘肃来杭州务工的史某竟然将刚出生不久的女儿遗弃在山上。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史某提起公诉。8月26日,余杭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8年5月28日,史某的妻子彭某在一家卫生院产下一女婴。5月30日,因女婴脸色发黄医生怀疑可能患有溶血症,遂建议史某夫妇带女婴到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当天下午,两人将女婴送往医院,经医院确诊为患有ABO溶血症而需要住院治疗。史某在医生答复“出现不良情况的几率很小”后,仍担心女儿会因为溶血症影响智力发育变成废人,便决定不要这个女儿。当日17时许,史某以马上要带回甘肃治疗为借口坚持给尚未治愈的女儿办理了出院手续,随后将该女婴丢弃在余杭区临平山的垃圾填埋场边上的山道旁杂草丛中。直至6月3日,奄奄一息的女婴被人发现。目前,女婴已康复,并由其母亲彭某领走。
公诉机关认为,史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此前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是以涉嫌遗弃罪对史某批准逮捕的。咨询有关法律人士表示,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很明显的,从表面上看,二者都是具有抚养义务的人而拒绝抚养,并将被害人抛弃的行为。但从客观上分析,二者的主观目的是不同的:遗弃罪是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抚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由于主观目的不同,实施抛弃行为的地点是有所区别的。遗弃罪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或不易被伤害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希望有人捡到代为抚养。而对于故意杀人罪,由于其希望通过遗弃而达到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因此多是将被害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或容易被伤害的地方,例如野兽出没的深山沟内、人迹罕至的荒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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