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聚会学抽烟 染毒瘾
强戒不服告公安局
一名年轻的女子李女士在自己24岁的生日聚会上,不慎沾染上了毒瘾。今年7月,她乘来昆找丈夫之际却毒瘾再犯,当女子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区分局莲华派出所的民警当场抓获后,认为“吸毒成瘾严重”将女子送往昆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行戒毒。
生日聚会学抽烟
不慎染上吸毒瘾
“女儿被抓后,在戒毒所里看到女儿时,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女儿也很后悔,并保证要戒掉毒瘾。”今年7月10日当吸毒嫌疑人李女士,被民警当场抓获时,在强制隔离戒毒所里面对母亲痛哭的泪水,李女士终于吐出了真言。
李女士的母亲段女士称,她们是云南省孟连县人。女儿平时很听话,从没有发现女儿有吸毒的现象。在去年女儿24岁生日这天,女儿的一些朋友就在她们当地县城的一家饭店里为女子过生日。平时不会抽烟的女儿,因为当晚特别高兴就开始试着第一次抽烟。从此以后,女儿的烟瘾越来越大。当前不久女儿因涉嫌吸毒被警方抓获时,在戒毒所里,当女儿称是在24岁生日聚会上不慎染上毒瘾的,作为母亲的她才知道女儿吸毒的事实。李女士的母亲段女士说。去年12月,女儿刚结完婚,今年7月初女儿从老家来昆明找丈夫,没想到才来昆三四天就被公安机关给抓了。段女士称,从那次生日聚会后,女儿就染上了毒瘾但由于她的身体不好,女儿就一直瞒着她们。
而在女儿被抓了之后,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上,女儿还请求警方不要将自己吸毒的事情告诉家人,一想到这,段女士伤心的泪水便忍不住从眼角流出。女儿被抓的情况还是女婿告诉她的,段女士表示,在昆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她见到女儿时,发现女儿的身体都有浮肿现象,希望能把女儿带到医院去看看。而且,女儿在昆明戒毒要两年的时间,她们也不可能常常来昆看女儿,她希望将女儿转到思茅戒毒,哪里亲戚多也好又个照应。
吸毒达不到成瘾严重
警方强制戒毒决定书 不合法
在昨日的庭审中,双方围绕李女士是否达到吸毒成瘾严重的话题展开。就事情的经过,在被告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区分局的一份行政答辩状上表明,今年7月10日晚7时许,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区分局莲华派出所民警根据知情人举报,在昆明市五华区海源寺云南商学院门口抓获了吸毒嫌疑人李女士,并当场从李女士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3小包。在民警对李女士进行审查时,李女士供述,她于去年5月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并于今年6月份发展为静脉注射海洛因。被警方抓获前,其每天注射1—2次,每次注射约0.1克海洛因。李女士对民警供述,身上的3包毒品可疑物是她在7月10日晚7时在海源寺村子内向他人购买的,用于本人注射。李女士称,如每天不注射一次毒品便会出现难受不堪的症状。
在询问结束后,莲华派出所在用吗啡检测剂对李女士进行尿液检测时,呈阳性。根据涉案当事人的陈述和尿检笔录,抓获经过,毒品鉴定等证据,被告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区分局认为,李女士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于今年7月10日依法对李女士下达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李女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就此,原告代理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许思龙说,原告李女士认为自己只是偶尔吸毒,毒瘾较轻,并非成瘾严重。且公安机关从未要求原告在社区戒毒,原告也没有接受过社区戒毒。按照相关的规定,即便是要戒毒也应当转移到李女士户口所在地首先进行社区戒毒。李女士的情况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条件,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职能责令原告接受社区戒毒。被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如果成瘾不是很严重,可以通过社区戒毒的方式来戒毒,不必要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下发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对原告的强制戒毒措施。
原告吸毒成瘾严重
不存在行政处罚不当
就原告代理人提出的意见,被告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区分局称,根据我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因此,法律明确了社区戒毒并不是公安机关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前提。对于吸毒成瘾的标准,还未出台,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在办理吸毒案件时对吸毒成瘾标准仍按现行的标准来把握,即公安部有关文件认定的标准:有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后呈阳性,吸毒成瘾严重包括吸毒情节严重(从吸毒时间、强制隔离戒、剂量综合判断)或者曾吸毒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政安管理处罚的情形。
而原告李女士于去年5月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并于今年6月发展成静脉注射海洛因,前后时间长达一年之多,从吸管唆食发展到静脉注射,且每天注射1—2次,每次注射约0.1克海洛因,如果每天不注射便会出现难受不堪的症状,同时在原告李女士的身上查获了0.3克海洛因也是用于自己注射的,足见其毒品依赖程度的严重性并不是自己偶尔吸毒,毒瘾较轻,并非成瘾严重。因此,原告李女士是吸食毒品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依法应当强制隔离戒毒,他们的行为不存在行政处罚不当的情况。
在昨日的法庭上,戒毒措施的实施应该是按照《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还是《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李女士的代理律师与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区分局的负责人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李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按照《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由此,李女士是符合这一条件的,不必要实行强制隔离戒毒,通过社区戒毒的方式来戒毒也是可以的。
目前,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熊波 实习生 杨福寿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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