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6日讯记者陈煜儒中国代表团在刚刚结束的第29届奥运会上取得的辉煌战绩,并没有令法律人失去冷静。“后奥运时代,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围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构建一个合情合理的法律机制。”今天,国内一些著名体育法律专家在回答记者后奥运时代法律应该如何保障体育在我国的有序发展等问题时,作出了这样的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教授马宏俊对记者说,要提高全民族的体育素质,法律就必须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如全民健身怎样保障、政府怎样引导等。此外,我国目前对体育人士的评价体系存在一定问题,这些人的社会地位、社会保障还没有法律规范。因此,完善我国的体育立法迫在眉睫。
提高全民体育素质实现体育强国之梦尚需法律助力 体育法专家称
后奥运时代现行体育法律需重新“打量” 新闻延伸
本报记者 陈煜儒
“闭幕式男子马拉松颁奖仪式上奏响了肯尼亚国歌,九万多名在场观众向这个国家的国旗行注目礼的那一刻,让我深深地体会到,我们多么需要在代表群众体育的田径赛场上告诉世界:中国正在走向群众体育强国。”8月26日,北京大学生张塞神情凝重地道出了自己对这届奥运会的感受。
8月24日中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代表团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代表团团长刘鹏指出,中国体育代表团虽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我们必须保持冷静的头脑,我们与本届奥运会各国各地区运动员展现出的高水准相比,仍然有着相当的差距。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无论是政府官员、体育专业人士还是一般群众,面对中国在刚刚结束的第29届奥运会上取得的100块奖牌和金牌第一的战绩,都保持了一个非常成熟的心态:我们还不是体育强国。
有分析人士认为,这是本次奥运会带给中国的财富。许多人都在思考:后奥运时代中国的体育之路应该怎么走?法律应该如何保障体育在我国的有序发展,以达到进一步提高全民身体素质的目的?今天,就这些问题,记者专门走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教授马宏俊和王小平。
立法重心应从竞技转向全民健身 据体育专家介绍,奥运项目可分为3类。一是足球、篮球和网球这样高度职业化和商业化的项目;二是田径和游泳这类基础性项目,属半业余性质;三是射箭、举重、跳水、乒乓球和体操这类项目。
马宏俊对记者说,后奥运时代,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围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来构建一个合情合理的法律机制,从目前施行的体育法看,体育分为竞技体育、社会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3部分,而现行的法律法规都侧重在竞技体育这一部分。
要提高全民族的体育素质,法律就必须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如围绕体育运动,人们的基本权利义务问题、全民健身怎么保障、政府怎样引导等。
马宏俊在参与国家体育总局的一些立法项目时,参阅了一些资料,发现中国人均占有体育场地比较低,很多竞赛项目的后备力量不足。“金牌只是一种现象,金牌多并不意味着全民族的体育素质就高。”他说,目前我们的学校体育就存在法律层面的问题,学生体育运动素质达不达标,在很多地方都没有成为考核学校达标的一个重要指标,这种现象在中小学都存在。
据王小平透露,目前在体育立法领域,都是一些体育界人士在苦苦追求体育立法,既懂体育又懂法律的人才奇缺,体育的专业属性决定了体育立法的艰难。
亟需依法建立体育人士评价体系 8月22日晚,北京大学体育馆内展开了第29届奥运会乒乓球女单的巅峰对决,乒坛老将王楠对阵现世界排名第一的张怡宁。结果,王楠1∶4不敌张怡宁。颁奖仪式后,王楠宣布退役。
“王楠获得过24个世界冠军,她退役后,根本不愁出路问题。奥运会后,我们法律人考虑更多的是,那些与获得金牌的运动员一样拼杀,而没有得到奖牌的运动员的出路问题,法律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还有金牌运动员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应该属于谁的问题。”马宏俊告诉记者,我国目前对以体育为中心的人士(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的评价体系存在一定问题,这些人的社会地位、社会保障还没有法律规范。
“在我国,教师有教师法、律师有律师法,在这些行业如出现法律纠纷,都能找到法律依据解决。但围绕运动员的纠纷就很难解决,如马家军师徒因经济利益产生的纠纷,再如,运动员可否适用劳动仲裁法等都在实践中难寻法律依据。”马宏俊说,体育是一个不养老的职业,很多运动员把最好的青春献给了赛场,虽然有些运动员经过拼搏拿到了冠军,但拿不到冠军的人占绝大多数;虽然他们的运动生涯都伴随着9年义务教育,但这些教育能保证他们退役后谋生吗?在一些国家,很多运动员退役后有保险制度保障他们今后的生活,但我国目前的保险产品面很窄,相关机制也不到位。因此,法律应该给运动员一个定位,明确他们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体育仲裁机构空白纠纷处理难 8月10日,西班牙女子曲棍球队与中国女子曲棍球队进行了一场小组预赛,结果中国队以3∶0获胜。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西班牙队能最终在奥运赛场上亮相,却是颇费周折。
在今年4月20日举行的世界女子曲棍球锦标赛上,西班牙队和阿塞拜疆队争夺北京奥运会的参赛资格。最终,西班牙队以3∶2获胜。国际曲棍球联合会在随后的兴奋剂检测中发现,西班牙队的1名队员因疏忽大意违反了反兴奋剂法规。但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反兴奋剂的相关法规,国际曲棍球联合会裁决确认西班牙队仍然具有参加北京奥运会的资格。
对此,阿塞拜疆奥委会和阿塞拜疆曲棍球联合会提出了质疑。8月2日,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阿塞拜疆奥委会、阿塞拜疆曲棍球联合会的申请被驳回,阿塞拜疆队不能取代西班牙队参加北京奥运会。阿塞拜疆对这一结果仍表示不服,再次提交了仲裁申请。8月7日,新的3人仲裁小组维持了原裁决。
“这是本次奥运会中的一例体育纠纷,由此看出,国际赛事中,体育纠纷的解决相当激烈和曲折。”王小平告诉记者,体育纠纷,一般涉及3类:体育活动的商业性纠纷,如赞助、广告、转播权、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体育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如运动员合同、参赛资格、国籍等;有管理权的体育组织对其成员实行惩戒引发的纠纷,如兴奋剂、禁赛、执照取消等。
由于体育纠纷的种类与性质复杂,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又各有其优缺点,所以体育纠纷解决相对于一般的纠纷解决更为复杂。
王小平说,后奥运时代,我国应加快制定中国体育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设。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另行规定迟迟没有出台,致使我国始终没有建立公正、高效、合法的体育仲裁机制。
北京律师杨黎明告诉记者,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大量的体育纠纷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体育纠纷的解决途径无非有三:由体育行会内部解决;由独立的仲裁机构裁决;由法院进行判决。但目前我国的现状却是:体育行会内部的解决机制存在严重问题。表现在行会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处罚机构过多、责权不明、审级设置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有的行会内部规定甚至与我国法律制度相抵触。如《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将自己内部的决定视为最终的裁决,并且排除国家司法权,这一规定显然违法。此外,行会外的独立的仲裁机构没有建立,除涉及“黑哨”的刑事案件外,其他行政及民事案件法院一概不予受理。
“立法和解决纠纷机制严重滞后的现状,影响了我国体育运动事业的发展。因此,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迫在眉睫。”马宏俊如是说。
本报北京8月26日讯
编后
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已经对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进一步发展繁荣产生了积极影响,特别是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更是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这个背景之下,借奥运东风,尽快修改、完善现行的有关法律,时不我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