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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颁布办法 外籍职工不得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中新网8月28日电 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27日公布了《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办法》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办法》全文如下: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

  (2008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机制,充分发挥工会主席作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主席产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应坚持党管干部、依法规范、民主集中、组织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上一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产生进行直接指导。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企业工会主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三章 候选人产生

  第七条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上一级工会、企业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

  第八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

  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

  第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按姓氏笔画排序。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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