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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骆飞 |
长春推出一系列措施建立就业格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城区个体经营者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不缴税
城区个体经营者
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不缴税
对于创业的个体经营者、企业,以及即将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来说,昨日召开的长春市建立就业格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出的,个个都是好消息。
据了解,未来5年,长春市城镇年安置就业12万人,劳务输出100万人次,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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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篇
大中专毕业生可办“1元公司”
大中专毕业生、新成长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属地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行业除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待遇。
对当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允许其以普通合伙的方式,试办承担无限责任的居民服务类、科技服务类企业,核发资金数额为1元、带有“公司”字样的营业执照。
可申请使用“长春”市名
赋予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的名称使用权,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有经营需求,即可申请使用市名,均允许在名称中冠“长春市”、“长春”的字样。
企业变公司允许保留原字号
允许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姓名;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在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申请变更为公司,并允许保留原字号、商号和行业用语。但必须在变更为公司时进行清算,或者由投资人承诺对变更为公司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扶持篇
未达税收起征点将实行“零”征收
税收扶持
营业税起征点
城区提至月营业额5000元
对按期纳税个体经营者的营业税起征点(相关行业除外),由原来的月营业额2000元,调整为长春市城区月营业额5000元、外县(市)月营业额3000元。
调整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简称个体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对未达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零;对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根据不同行业,分档确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安置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相关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金融扶持
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财政负担。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安置单位: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被征地农民自主创办的小型经济实体,经有关部门认定,可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贷款扶持,贷款利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政策扶持
招用低保人员给予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招用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据社会保险缴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篇
残疾人就业
对暂不具备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首次从事洗染等工作的,可由当地残联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购置相应设备,无偿提供给残疾人使用,产权归当地残联所有。
对暂不具备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首次从事小商业等的贫困残疾人,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资金有偿扶持。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带头创办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创业和就业。对县(市)区级、市级创业带头人,县(市)区和市分别给予不高于1万元、5万元额度的资金扶持。
安置单位: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含福利企业),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鼓励,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鼓励。
军转人员及随军家属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相关行业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
安置单位: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相关服务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也将享受相关优惠。
本报记者 刘丹 实习生 邢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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