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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失控业主称导致脑梗

  近日本报接到了关于南开区富力城小区天霖园业主贾女士的投诉,称自己是多年的风湿性心脏病患者,因为受到电梯失控的过度惊吓,导致脑梗入院治疗,而此后物业和电梯公司的做法令业主十分不满。记者随即进行调查,发现该处并非首次发生“电梯事件”,还有业主也反映曾遭遇类似问题,虽未造成伤害,却同样揪心。


  业主

  物业态度令人伤心

  希望早日给个说法

  现年51岁的贾女士家住天霖园11号楼高层,今年6月16日晚8时40分左右和全家人一同遭遇了一次令她“难忘”的电梯故障。“当时,我和我老伴以及女儿、外孙女一同乘电梯上楼,同梯的还有另外两人。电梯上行大概十几秒后突然向下坠落,掉至二楼后猛烈上下震荡七八下,后按电梯里紧急按键才下至一楼。我有风湿性心脏病,受到惊吓后当晚心脏发生剧烈跳动,后经医生解释这种现象叫房颤。次日,我便到中医一附院看病,18日大夫让做核磁共振,诊断为脑梗,当时便留下住院,直到7月15日方才出院。”

  令贾女士和老伴更感到难过的是物业以及电梯公司(电梯为广州日立牌)的态度。“事情发生后,物业的一位负责人还到过我家表示安慰,并表示会负责到底。后来我住院了,对方却置之不理了,我家属多次联系,十几天后方才露面。在医院,物业和电梯公司互相推卸责任,对我的病情以及伤残情况却是敷衍了事。我出院后,物业转达了电梯公司的意见,给2000元作为精神安慰。我认为这是对我莫大的精神伤害,我住院多是医保报销,自费部分就有6000多元,另外还耽误了我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工作。希望小区物业和电梯公司能给个说法。”

  物业

  电梯失控属实

  录像不见伤害

  小区多名业主证实,曾遭遇过类似电梯失控的情况,并且富力城一期曾发生过一起较为严重的事故,多家媒体曾予以报道。一位物业工作人员也证实电梯当天曾发生过失控,但“是否曾猛烈上下震动不好说”。

  在调取录像资料后,小区恒富物业一方正式回复本报称:“经查看监控录像得知,当晚共有6人一起乘梯,电梯自一层向上运行至二层时自行停梯,然后改向下运行返回至一层。电梯门打开后,轿厢内6人依次自行走出电梯。6月17日上午,物管员到业主家中进行了回访、看望并将记录及录像资料进行保存。后业主贾女士的家人告知物业公司贾女士已经住院,要求物业公司能对此事有个处理意见。物业公司及电梯公司的相关人员到医院看望了贾女士,并询问对方的要求。但对方一直没有明确的请求,后来多次接触均未提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具体处理要求。从监控录像上看业主一行6人并未有明显身体受到伤害的迹象,为息事宁人,同时也表示对贾女士的歉意,电梯公司与物业公司协商愿意给付2000元作为补偿,但反而遭到对方的强烈不满,大闹管理处并投诉。”

  对于该回复,贾女士一家人表示不能接受,认为对方的潜台词还是认为自己在“无理取闹”,并不是诚恳地想解决问题。“他们的想法就是多少钱能了事,根本没为业主着想。我的诊断单都是实实在在的,这首先是个态度问题。他们更没想过如何去解决电梯经常发生故障这一事实,这是对多数高层业主的生命不负责任!前不久,我女儿和不满两岁的外孙女又在电梯里遭遇了失控现象,当时电梯里还有一名物业的清洁工,电梯从8楼降到6楼方才停止,把清洁工吓得叫出了声。这样的失控频繁发生,年轻人能承受,我这样的老年人怎么承受?如果当时还是我这个心脏病人在电梯里呢?这一事故再次发生后,物业的态度倒是好了很多,但是并不解决问题……”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这一物业纠纷,个人觉得起因主要是电梯质量问题,上次我到该处物业去时,也曾被关在电梯里动弹不得。”对于多位业主反映的电梯频繁发生“小故障”这一现象,以及贾女士提及的“二次事故”问题,记者再次与物业方联系,对方承诺回复,但迄今未有回复。

  律师

  电梯公司应举证

  业主出诊断证明

  对此,本市银河律师事务所的廉立律师认为:“物业公司和贾女士之间首先是服务合同关系,贾女士作为业主按月交纳物业费,和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其中包括电梯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各项设施应尽保养、管理职责,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贾女士在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就会导致因违约而形成侵权。在这个时候,贾女士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作出选择,向物业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既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又主张承担侵权责任,只能选择其一。如果贾女士选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可以同时要求电梯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电梯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电梯事故,给贾女士造成人身损害后果,贾女士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向电梯的生产者要求赔偿。电梯公司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该电梯系合格产品,这是举证倒置,否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并不等于免除了贾女士的举证责任,贾女士仍然需要证明自己的损害事实,以及该损害事实与电梯事故的因果关系。具体地说,贾女士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她的伤情是电梯事故所造成。”

  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电梯纠纷”的进展,更希望该处恒富物业以及全市所有涉及高层电梯的物业公司能引以为戒,真正以业主的安全为第一要务,避免发生事故。

  本报记者 罗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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