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8月28日电记者陈东升浙江省率全国之先,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保障,并通过制度创新,以强有力的措施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目前,该省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为0.1%,居全国最低水平。
社区矫正是将被判管制、缓刑等“五类罪犯”放在社区,通过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作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省份,浙江省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辉忠介绍,2006年4月30日,省委常委会曾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形成了会议纪要,明确社区矫正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次会议之后,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浙江省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起社区矫正财政保障机制,规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费标准为社区矫正对象每人每年2000元。按此标准,省财政给予经济欠发达地区70%、其他地区30%工作经费补助。各地根据当地社区矫正对象人数予以相应经费保障,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开展试点工作4年多来,全省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7707名,累计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对象10693名。”浙江省司法厅厅长赵光君介绍,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过程中,各级政府都能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给予充分经费保障,有的地方政府还超标准补助。
“与此同时,制度创新也推进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发展。”赵光君介绍,2007年7月,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通过地方立法赋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法律地位。今年初,又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全省“平安市县”创建考核。
依靠制度保障,浙江省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阶段性成效:目前,全省已形成了由一千余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千五百余名社区矫正工作者、两万余名社会志愿者等三支队伍组成的矫正力量,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司法行政牵头组织、公检法司紧密配合、司法所承担日常工作、基层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创造了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由司法助理员、驻村干部、社区民警等五方面力量进行结对监管帮教的“5+1”模式,得到了司法部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