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旬老倌娶新妻撵继子 继子反诉要求分割财产
现年42岁的于先生做梦都没想到,自去年7月81岁的老母亲去世后,与母子俩共同生活了15年的继父张某,要将他赶出家门,并为此将自己告上了法院。继父的理由是“所谓的儿子与我之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还长年非法侵占了家中的一间卧室”。
多次协商无果,昨天,苦闷的于先生提出了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母亲的遗产。
15年前
母亲携子来昆找旧爱
于先生和母亲吴玉英、继父张某3人,都是山东省莱西市人。吴玉英出生于1925年,比张某大2岁,两人在解放前就有婚约,后来张某辗转到了云南昆明,两人分散,后来各自找了配偶。
1984年,56岁的张某回老家期间,找到吴玉英,从此两人便有了联系。1985年,吴玉英的老伴逝世,与儿子于先生相依为命。1989年,张某的老伴也离开了人世,张某便写信给吴玉英母子,让他们来昆明生活,并承诺给孩子找个对象,一家人好好过日子。
1991年1月3日,吴玉英带着于先生来到昆明,与张某重修旧好。两位老人虽然没有去办理结婚手续,但是这个由3个姓氏组成的家庭,日子倒也过得平静而安稳。随后,于先生与一位嵩明县的姑娘结为伉俪,自己则靠在昆明做装修工作挣钱养家,于先生也因此常年住在父母家中。
2005年,一家人搬进了梁源二区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于先生住面积为15平米的大卧室,老人们住在面积稍小的一间卧室。户口簿上,户主为张某,于先生的名字也在上面,与张某的关系为父子。
继父娶“保姆”为妻
要求继子腾房
去年7月,于先生的母亲吴玉英因病逝世。此时,于先生与继父张某已经在一起生活了15年。
于先生说,当时自己考虑到继父已经是80岁高龄,就想接他到嵩明去共同生活,然而,张某以“人不熟,不好走”不愿去;接媳妇来昆明照顾他的提议也遭到了老人拒绝。张某称,自己要找一个保姆来,不需要他们的照顾。
今年1月份,张某找了个53岁的“保姆”回家,并要求于先生腾出卧室,称他与于先生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应该占有他的房屋。而眼看着“保姆”与继父关系非常亲密,于先生也产生了怀疑。一天,于先生翻到一本结婚证,才知道继父已经背着他悄悄地娶了新妻,“保姆”已经是继父的妻子了。
从此,吵闹便成为家常便饭,张某要求于先生搬走,于先生一气之下干脆将卧室门上了锁。张某还多次报警,请民警来断他们的家务事,但警察对这桩家务事也无可奈何。8月5日,张某一纸诉状将于先生告上了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令于先生腾出房屋。
昨天,张某在电话中对记者说:“我与他的母亲只是同居生活,我们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他自己已经成家,并育有两个儿子,所以与我也不存在实际上的赡养扶助义务。”张某说,房子是他出资76000多元买来的,与于先生没有任何关系,于先生一直住在他家中属于非法侵占。而于先生则称,当时买房时,二老钱不够,自己曾资助了3万元。
收到法院传票后,于先生于昨天以有权继承为由,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母亲的遗产,并请求判决应继承的5000元现金。
律师说法
二老属事实婚姻
房产应为共有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的伍开国律师说,由于吴玉英和张某是在1994年2月以前就一直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按照相关法律,他们属于事实婚姻,财产也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伍开国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里面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对事实婚姻关系依法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无故加以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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