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无法人资格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本报讯(记者王永生) 今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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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代表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其中包括: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相关的联络活动;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
同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有关管理制度,明确开展业务活动的规则,满足代表机构实际需要。其中包括允许部分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允许代表机构自由选择驻在地址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登记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的职权,以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种提出意见方式(9月25日前)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inalaw.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
3.电子邮件:DBJG@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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