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 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保护,维护界桩的法律地位,发挥界桩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作用,日前,民政部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出台《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对界桩的管理和保护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界桩是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用于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界桩的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毗邻双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协议书及其附件、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行政区域界线和界桩管理签订的协议或者签发的文件、毗邻各方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协议书及其附件、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报告、有关界桩变动的协议书或者文件、界桩登记表是界桩管理的依据。
《办法》规定,界桩埋设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因建设、开发项目确需移动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经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过失造成界桩损坏的,过失人应当及时报告界桩所在地任何一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区域界线依法变更后,原行政区域界线上的界桩即行废止,由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组织销毁。
《办法》同时对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界桩管理工作中,应当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规定程序移动或者增设界桩、及时修复或者恢复损坏的界桩、查处损坏界桩的行为,确保界桩位置准确、埋设牢固、明显易见、注记清晰、档案完备。
《办法》要求,行政区域界线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界桩管理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级界桩日常管理档案,每年向毗邻各方同级民政部门通报界桩管理情况。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