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8月30日专电(记者陈钢)为加强对“5·12”地震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最近陕西省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陕西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监督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管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接收、募集的募捐资金,应在捐赠资金接收当日归集缴纳到同级民政部门;对捐赠物资,应在自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物资种类、数量、价值的明细表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各级单位接收的上级单位或对口支援、帮扶地区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应在收到资金当日缴纳到同级民政部门;定向捐赠资金应在收到资金当日向民政部门备案。
针对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办法》规定,对各级部门接收的定向支援款物,应按照陕西省政府统一规划先确定项目,由各级对口接收部门负责拨付。对归集的非定向救灾捐赠款物,要按照陕西省政府统一规划,确定建设项目、资金额度、物资总量。
《办法》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归集管理、统筹使用捐赠款物的过程中,不得在归集的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同时,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缴纳归集管理、统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随意分配、滞留私存、贪污私分、挤占挪用捐赠款物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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