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工会推动世界500强等跨国公司建会集中行动中,工会发现,一些跨国公司成立了所谓的“员工福利会”、“员工俱乐部”等组织,并以这些组织来替代工会或抵制工会,这是法律法规所不能允许的。
第一,职工依法建会的基本权利是其他任何组织不能替代的。
《工会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法》也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这些法律的规定表明,企业职工依法组建工会,加入工会组织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这种权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广大职工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以及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他们迫切要求依法实现自己组建工会的权利,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自身权益。在这次建会集中行动中,电装、理光、马士基等许多跨国公司职工主动找到工会,强烈要求工会指导和帮助他们建立工会组织,就充分体现了广大职工要求实现自己权益的强烈愿望和迫切心情,也充分表明了职工依法建立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是其他任何组织所不能替代的。需要提及的是,一些企业经营者常讲“从未听到过员工有组建工会的要求”。我们说,这是正常的。因为职工依法组建工会并不一定要向企业提出,而是要向工会组织表明和申请。
第二,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是其他任何组织不能替代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法》明确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法律的规定表明,企业工会作为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企业工会与企业是相互平等、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的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关系。企业工会开展工作的原则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同时,企业工会作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由此可见,企业工会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以及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都是由法律法规所明确界定的。很显然,所谓的“员工福利会”等组织是不具备企业工会这种法律地位的,充其量也只能是企业的附属物罢了。
第三,企业工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是其他任何组织不能替代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赋予企业工会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工会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工会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等等。这些法律规定彰显了工会在协调企业劳资矛盾,推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立方面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诚然,所谓的“员工福利会”等组织也能做一些职工福利方面的事情,但这些组织根本无权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越来越多的企业感到工会的缺失就是企业的缺失,有意识地积极支持职工建会了。
第四,企业工会的组织优势和工作渠道是其他任何组织不能替代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是高度团结统一的组织。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有着领导和指导服务的职责。企业工会可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下,成为企业和职工迈向社会的一个重要平台。如企业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创建和谐企业、开展“双爱双评”活动、推荐人大代表等都离不开工会的组织和参与。目前许多地方把企业是否建会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参数,在各项评先树优方面实行“一票否决”。企业工会彰显企业形象、职工形象的这种特殊功能,岂是所谓的“员工福利会”等组织所能担当得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