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帮两家电动车代言 违约败诉后未履行判决 记者今从法院获悉
陆毅被申请强制执行
本报讯(通讯员王雪田英泽记者王巍)去年,明星陆毅因同时帮两家电动车代言而被判决赔偿,记者今日获悉,至今仍未履行判决的陆毅和其代理公司已被密云法院列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据了解,密云法院方面表示,将于近期与上述两方联系,如果仍不付款,将会采取强制措施。
案情回放
2005年7月24日,新日公司与中乾公司和演员陆毅共同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形象代言合同。
合同约定,新日公司聘请陆毅作为其品牌北京新日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形象代言人,中乾公司则为陆毅的指定代理公司,全权代理陆毅全部宣传及广告。
2007年初,新日公司发现陆毅为另一电动车做销售宣传广告。后三方就解除合同及寻找新的合作伙伴等问题有过交涉,但未就分歧问题达成共识。
2007年6月21日,新日公司一纸诉状将陆毅及其代理公司中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中乾公司、陆毅签订的合同,中乾公司、陆毅返还其多支付的酬金及违约金120万。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陆毅及中乾公司提出反诉。称新日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未给付最后一笔48万元的代言费,并迟延95天才给付第一笔代言费,故反诉要求新日公司给付最后一笔代言费48万元及滞纳金,第一笔逾期付款的滞纳金20.5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陆毅在与新日公司约定的合同期限内,又成为其他品牌电动车代言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在此种情况下新日公司拥有合同解除权,故在新日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其后,新日公司在约定的合同到期日前依然使用陆毅代言的广告,应对陆毅支付相应的酬金。
2007年9月,密云法院依法判决陆毅及中乾公司连带赔偿新日公司违约金48万元,并返还新日公司已付酬金37万元;新日公司给付陆毅逾期付款滞纳金20.52万元。
也就是说,中乾公司应支付给新日公司60余万元,对此笔钱款,陆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但中乾公司和陆毅至今未支付该笔钱款,新日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该份申请,中乾公司和陆毅均被列为被执行人。
据密云法院的法官表示,该案目前正在处理阶段,法官会先联系两方被执行人,要求划款,如果对方拒绝,法院则会采取包括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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