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本是停车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却被强迫与一家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硬逼与别单位签约职工不从被开
起诉索赔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不属于无故拒签劳动合同 判决被告支付补偿金等6000余元
本报讯(记者李奎)在某停车管理公司工作的谢女士,公司却要求她与另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谢女士拒绝后结果被公司“炒鱿鱼”。
记者上午获悉,西城法院判决认为谢女士的行为不属无故拒签劳动合同,判令停车管理公司向谢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6000余元。
2003年1月,谢女士来到北京某停车管理公司工作,担任停车管理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据谢女士说,公司要求所有停车管理员与北京一家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者予以辞退。
由于她不肯签订该劳动合同,被公司于今年2月1日以其违纪为由将其辞退。虽然已收到公司寄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谢女士一直“坚守”着工作岗位。
谢女士说,4月25日,公司派人将她的工作服、工作帽撕坏,她被迫离开了岗位。谢女士随后向西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6月4日,该仲裁委裁决停车管理公司向谢女士支付2008年1月的工资73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82.5元,并退还谢女士押金450元。由于对该裁决不服,谢女士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停车管理公司辩称,自今年1月4日起,谢女士便开始旷工,该公司将其工资发放到2007年12月,并于今年2月1日向她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原因就在于谢女士违纪,无故旷工三天以上,因此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
原告不属于无故拒签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停车管理公司要求谢女士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谢女士予以拒绝,不属无故拒签劳动合同。停车管理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谢女士存在旷工情况,因此停车管理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鉴于谢女士未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可视为由被告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停车管理公司应依法向谢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6000余元。
同时,谢女士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也得到法院支持。
但对于谢女士要求支付2月4日至4月25日自行上班期间的劳动报酬,法院认为于法无据故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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