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403年,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被捕入狱,并被错误地判处死刑。当雅典法庭意识到这一点后,不是通过法律渠道为苏格拉底洗清冤屈,而是通过让他逃跑、越狱的方式,放他一条生路。苏格拉底说,此时越狱确是一种正义,但遵守即使是不公正的法律,同样是一种正义的要求,否则人人都会以自己认为的“正义”为借口破坏社会秩序。
苏格拉底的英勇赴死,既成全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尊重了法律的权威性,也给那些借口条令条例迟滞于新情况新问题而轻易违背的官兵以深刻警示,依法治军必须首先从尊重“法”开始。
尊“法”先要知“法”。不知“法”,何谈尊“法”。知“法”,首要的是熟悉条令条例的基本内容、基本规定、基本要求,对每项条款的释义、使用时机和范围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知“法”,还要深刻理解条令条例的基本内涵,充分认识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尊“法”关键是用“法”。失去纪律约束的军队,将是一盘散沙。用“法”,就是要把依法治军落到实处,建立一支纪律严明、正规有序的部队。党委筹划决策、机关检查指导和部队组织开展工作,都要在条令条例规定的框架内和允许的范围内来实施,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和搞变通等现象。
诚然,理论作为实践的产物,一般滞后于实践。法律作为一种理论,也符合这一规律,用其指导实践,在某些时候也会出现滞后。这符合辩证法,更符合客观规律。但这绝对不能成为我们违反条令条例的借口。即使出现这种滞后现象,也必须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来尽快完善相关条令条例,未经法律授权,不管以什么借口,任何个体都无权逾法行事。否则,谁都可以借所谓的“正当理由”违反条令条例,怎能确保“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