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光明安徽省日前明确,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而其他非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费用,则“谁委托谁付费”。
据介绍,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办案机关依法确定后,是量刑、执法、办案的重要依据。
这是司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仲裁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关系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但是由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还存在市场发育不完善、市场竞争不规范、社会监督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经常出现争议。安徽省以立法形式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有助于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斌说,在实践中存在不少涉案财产灭失或形态改变的状况,对这部分财产,如果不能权威地确定其价格,将会给办案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乃至法律的适用都带来影响,对此,《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也进行了立法规范,规定“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办案机关认定的证据材料,比照价格鉴定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鉴定”。解决了实践中确实存在的瓶颈问题。
此外,为了防止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的不公平、不公正,该条例还对此赋予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法律救济途径。在价格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鉴定结果显失公平这四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