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政务环境,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省政府对省直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经2008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保留省级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486项。
现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告。
省直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法办理,规范管理,提高效能。凡未列入省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省直各部门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情况特殊、不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部门需报经省政府同意。
附件:四川省省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OO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省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86项)
附件(详见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