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反垄断法实施——打反垄断官司要迈太多坎儿
新闻提示
在我们这样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的国家,注定了反垄断法的施行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尤其是反垄断法施行的初期
由于缺乏庞大的配套规则和更多的具体案例,使得反垄断法在目前看来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更是被评价为“缺牙的老虎”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司法实践也才刚刚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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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不积极、法院过分谨慎都将影响反垄断行政诉讼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目前还没有反垄断案子到我们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今天向记者透露。随后,记者从上海、江苏等地法院了解到,至今他们也尚未审理过反垄断案件。
据了解,已经出现的案例是被称为“民间反垄断第一案”的北京律师叫板北京网通案。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第一天,北京律师黎雄兵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起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违法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反垄断法实施一个月来,鲜有起诉到法院的反垄断案件,法院正式立案的更是屈指可数。
无反垄断传统反垄断司法实践刚起步
反垄断法的推出历经磨砺,并被寄予厚望。但为何该法实施一个月来,起诉到法院的案子却几乎没有呢?
“这完全可以理解。”反垄断法审查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解释说,在我国这样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的国家,反垄断法的施行注定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尤其是在反垄断法施行的初期。
更有法律专家直言,由于缺乏庞大的配套规则和更多的具体案例,反垄断法在目前看来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可说是一只“缺牙的老虎”。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反垄断案件高度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有些案件还涉及国家的经济安全。这类案件的审判将是未来人民法院工作中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审判业务,包括人民法院在内,全社会对于反垄断法的理解和熟悉运用还需要一段时间和实践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行政执法不积极、法院过分谨慎都将影响反垄断行政诉讼
“我国反垄断确立的是行政主导型的实施体制,但是,法院可以通过不同的诉讼形式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时建中预测,反垄断行政诉讼将会大量出现。
时建中告诉记者,从立法的现状来看,由于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仅限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招投标的犯罪,因此,未来的反垄断诉讼将主要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将非常的多元,不仅有实施了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还可能会有该经营者的竞争者。”时建中指出,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进行调查时,举报人也可依法提起针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行政诉讼。
时建中表示,行政执法不够积极、法院过分谨慎,都会影响到反垄断行政诉讼的提起、立案和审理。由于反垄断行政诉讼针对的就是反垄断的行政执法行为,因此,如果没有反垄断的行政执法就不会有反垄断的行政诉讼。尽管反垄断行政诉讼在本质上仍然是行政诉讼,但是,反垄断行政诉讼毕竟属于新型诉讼,法院尚未有经验,加之诉讼的结果对于当事人的利益调整非常重大,法院或许也会表现的过分谨慎。
管辖权、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分配有待细化
反垄断立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是由市场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决定的,我国反垄断法在执法程序、执法手段和救济措施等问题上,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作出规定,涉及法院司法审判方面的规定很少。但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在执行反垄断法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许多需要研究解决的疑难、复杂问题。
“就反垄断民事诉讼而言,尽管有反垄断法第五十条作为依据,但是,就具体的诉讼而言,尚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时建中进一步说。
他举例说,法院有关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如何配置?是采取一般的管辖还是像专利案件那样实行指定管辖?如果实行指定管辖,是针对所有反垄断民事案件还是要考虑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区别对待?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细化。时建中认为,至少应明确不是所有的法院均宜受理这类案件,不是所有的法院均有能力审理这类案件。
“关于垄断行为的事实认定,主要是如何分配反垄断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以及如何确定科学、合理的反垄断分析方法,这涉及到市场范围的界定和市场份额的认定以及当事人关系调查等诸多实际操作问题。”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说。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如何确定,也就是“他人”包括的范围为何,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这些都是棘手的问题。“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意味‘他人’只能望法院兴叹。”时建中说。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准备于近期在知识产权庭设立专门负责反垄断审判的合议庭,以加强对全国法院反垄断民事审判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同时,将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尽快启动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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