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通讯员王悦)少年宫某在乘摩托车外出时,撞到电线杆拉线上身亡。宫某的父母将电力公司、事发路段的管理方及施工方告上法院。近日,丰台法院判决道路的施工方和管理方赔偿15万余元。
去年12月21日,宫某和同龄人柴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到路边电线杆拉线上,宫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交通队因无法确定驾驶人,未能作出责任认定。但事故认定书注明,拉线周围未设置任何标志和围挡;宫某二人未戴安全头盔,且均不具有驾驶资格。
宫某的父母随后将电线杆所属的电力公司、道路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三者连带赔偿57.8万余元。
法院认为,宫某二人违反交通法规,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事发道路可以通行,却未经发包方验收,施工方未对线杆及拉线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存在施工缺陷,应承担次要责任,道路管理方应承担连带责任。电力公司的线杆及拉线设置于施工前,与施工缺陷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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