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部分公民追求利益最大化时会有一定的盲目性;加之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诚信度还处于较低水平;现阶段的法律体系在个人信息的约束方面还不完善;一些新科技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一些机构和人员的违法活动提供了空间。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唐稷尧认为,这些都是造成目前个人信息普遍泄露的主要原因。
唐稷尧认为,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关于个人信息泄露的条款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是非常必要的,不过仍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比如,草案中判定为非法泄露个人信息有一个重要前提——违反国家规定。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国家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一方面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就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而言,法律除了在民事诉讼上关于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有所涉及之外,在行政管理上基本没有相应规定。
唐稷尧说,法律体系缺了一整块,所起到的作用就相当有限,很难发挥应有的功效。要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应构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机结合的完善体系,按照先用民事手段,再用行政手段,最后使用刑法的顺序,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同时,他还谈到,解决问题有很多手段,刑法规范是一个国家管理的最后防线,在实施其他手段起不到作用的时候,才被迫使用。刑法处罚对于国家和个人来说承担的成本都太大,应多考虑在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约束上下更大的功夫。另外,从创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讲,个人信息纠纷更多地依赖行政手段和民事处罚,显然更为适合国情。
在草案可操作性方面,唐稷尧建议:个人信息包括的内容比较宽泛,草案里应该更详细地给予界定,这样更有利于司法操作;另外,合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得的个人信息的性质不一样,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最后,唐稷尧借报纸提醒广大读者:不要随意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个人信息进行升级,为各种信息明确可透露范围;同时,当个人信息遭到非法泄露时,一定要有维权意识,运用各种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栏撰文 实习生 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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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之丽:个人信息,有的是自己不小心泄露出去的,有的是不知道什么时候就泄露了。
原上草的草:互联网时代,真的是没什么秘密可言。
客人A:国家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是早就该做的事了。个人信息泄露,由于查证困难和缺乏有效的法律武器,当事人遭遇这类情形往往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客人B:我还听说过更邪门的事,人家孕妇刚在医院生下小孩子,从事婚丧嫁娶的电话就打过来联系业务了。
客人C:最好不光判刑,还把那些泄露个人信息的坏蛋都罚个倾家荡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