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被“双规”已经超过20天,有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郭京毅案件确实是因为受贿,但并非之前传言所指的某特定外资并购项目,而是涉及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司法解释。
郭京毅在商务部任职22年期间,一直参与以及负责外资法律和投资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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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司法界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郭京毅案并未如之前媒体报道已移送北京市检察机关,而是由中纪委和最高检察院直接负责,目前一切案情皆处于严格保密阶段。
至9月3日,检察机关尚未正式批捕郭京毅、张玉栋、刘阳三人,据中国目前法律规定,批捕前公安机关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
可能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制定修改
一位对郭京毅和张玉栋较为了解的人士向本报记者回忆,1986年郭京毅和张玉栋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21岁的郭京毅进入外经贸部条法司外资处,比他略小的张玉栋进入长城律师事务所。而长城律师事务所其实是1985年成立的当时外经贸部下属正局级事业单位,与条法司有广泛合作,因此两人仍然来往密切。
1990年代,当郭京毅当上条法司外资处(后演变为投资法律处)负责人时,张玉栋已经是长城律师事务所第三业务部主任。1996年,长城律师事务所改制分离,张玉栋在此基础上,成立思峰律师事务所,出任主任。
如今郭京毅和张玉栋案被揭露之后,令一位当时的老同事颇感惊讶:“我记得张玉栋曾经说过,对于一个律师来说,声誉比什么都重要,没有想到过他会出这种事情。”据他回忆,张玉栋与郭京毅都有较强的能力,非常熟悉法律和司法解释,“郭京毅当时话不多,但办事能力很强;而张玉栋更为稳重,工作也非常出色”。
该案另一位涉案律师刘阳,1995年进入外经贸部条法司投资法律处,直接在郭京毅领导下工作,8年后,从商务部辞职,到张玉栋手下的思峰律师事务所工作,由于只有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而没有参加国内司法考试,他一直以高级顾问的名义为外商企业提供服务。
目前尚不得知郭京毅案究竟事涉哪些法律法规,但是可以确定的是,郭京毅几乎参与和主管了中国此前20多年来的外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而刘阳的公开介绍中更是指出,刘阳参与起草了自1995年以后中国重大的利用外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位律师向本报记者透露,近年来按照惯例,有关部门起草法律法规时,会邀请一些律师参加或者提供咨询。据他所知,张玉栋领导的思峰所曾经参与多部法律起草,包括2006年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俗称“10号文”)这样对外资并购发生决定性影响的法律起草。
利益输送?
“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中国近年来关于外资并购最重要的法律,于2006年8月8日由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6部委联合公布,2006年9月8日正式实施。当时商务部表示,此法规是在2003年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2003年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后来被认为对“假外资”、红筹上市模式以及热钱进入没有提供有效监管。根据刘阳的公开介绍,他自己正是这部法规的主笔起草者,而从时间推算,郭京毅当时任外经贸部条法司副司长。
一位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由于此前2003年的规定不够明确、操作性也不强,导致政府一度对外资并购缺乏监管。2006年,由于一系列跨国并购案引起关注,维护中国经济安全、防范热钱流入和外资控制关键行业的呼声高涨,商务部制定了“10号文”。在当时,“10号文”的制定出台得到了业界肯定。
不过上述人士也表示,即使根据“10号文”,可能也有一些外资企业通过特定法律安排进行操作,但他说,尽管中国的一些外资法律法规在制定中,可能留有法律漏洞,令外资尤其是国外热钱轻松进入,或者变相进入敏感部门,威胁到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法规的制定部门存在问题。
另一名律师明确向本报记者表示,此前中国从未发生过法律制定程序中的职务犯罪,此类犯罪第一极难取证,第二按照现有法律无法定罪。
目前尚不清楚,郭京毅案中,除了上述三人之外,还有哪些政府部门、法律界人士以及外资企业牵涉其中,但是有消息显示,此案已经涉及其他有关外资并购的政府部门和部分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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