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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首例飞行员辞职案终审 飞行员赔偿140万

  我省首例飞行员辞职案终审

  飞行员辞职判赔140万

  本报讯(记者 杨小刚)因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飞行员郑团社日前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支付其原来所在长安航空公司赔偿款140万元。

历时近两年,陕西省这一首例飞行员诉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高额培训费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2001年2月5日,郑团社与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2006年11月,郑团社以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及小时费等费用发放不准时、工作环境不适应为由,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因培训费用的赔偿、安全奖的发放、人事、技术档案的移交等问题产生纠纷并申请仲裁,后因仲裁无效而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团社提前30日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为郑团社办理各种档案的转移手续。根据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飞行员自动辞职,可视为郑团社对安全奖自愿放弃,该请求不应支持。而对于培训费问题,因郑团社进入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时就已具备飞行资格,故不必承担初始培训费,但因其单方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应当承担对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故判令郑团社支付赔偿款140万元。

  一审宣判后,郑团社表示并无异议,而航空公司则表示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培训费459万余元及违约金53万余元。

  西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郑团社单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中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按合同计算的53万余元的违约金应当赔偿;关于培训费问题,因航空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提供不出459万培训费的证据,按照民航总局相关文件,以70万元为培训费基数;违约金及培训费合计123万元。鉴于郑团社对一审判决赔偿款140万元无异议,故对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予以认可。据此,西安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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