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飞行员辞职案终审
飞行员辞职判赔140万
本报讯(记者 杨小刚)因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飞行员郑团社日前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支付其原来所在长安航空公司赔偿款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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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5日,郑团社与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2006年11月,郑团社以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及小时费等费用发放不准时、工作环境不适应为由,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因培训费用的赔偿、安全奖的发放、人事、技术档案的移交等问题产生纠纷并申请仲裁,后因仲裁无效而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团社提前30日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为郑团社办理各种档案的转移手续。根据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飞行员自动辞职,可视为郑团社对安全奖自愿放弃,该请求不应支持。而对于培训费问题,因郑团社进入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时就已具备飞行资格,故不必承担初始培训费,但因其单方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应当承担对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故判令郑团社支付赔偿款140万元。
一审宣判后,郑团社表示并无异议,而航空公司则表示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培训费459万余元及违约金53万余元。
西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郑团社单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中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按合同计算的53万余元的违约金应当赔偿;关于培训费问题,因航空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提供不出459万培训费的证据,按照民航总局相关文件,以70万元为培训费基数;违约金及培训费合计123万元。鉴于郑团社对一审判决赔偿款140万元无异议,故对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予以认可。据此,西安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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