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开头,几个小妹妹问“周杰伦”:“周哥哥,学技术找哪所学校好?”假周杰伦模仿真周杰伦的动作和声音回答:“奔幸福大道,到××技工学校”———这是某电视台播出的新版“山寨明星代言人”广告。据悉,这版“周杰伦”是第二版,之前“F4”、“周华健”、第一版“周杰伦”已经亮过相了。
(见9月2日《重庆晚报》)
在网上看到这条广告的视频,不得不承认,这个冒牌“周杰伦”举手投足间和真周杰伦确实很相像,用惟妙惟肖来形容并不过分。电视综艺节目曾流行过一阵子模仿“明星脸”,参加者不仅要长得像,而且唱歌要像,动作要像,最好性格也像,这样才会赢得评委的高分。后来,类似的节目越搞越恶俗,就基本没什么观众了。
没想到那些沉沦民间的“明星脸”否极泰来,在另一块阵地上找到了用武之地。媒体将他们称为“山寨明星代言人”,因为这些“明星”和眼下正火爆的“山寨机”有着相似之处:高仿真、低价格。“山寨机”也叫黑手机或高仿手机,生产者逃避管理,自己取个品牌名字,或模仿品牌手机拼装低价手机。对于那些急于拓展市场又囊中羞涩的企业而言,选个“山寨明星”当代言人,蛮符合“多、快、好、省”的商业广告投入原则。
坦白说,笔者在欣赏这条广告时,只顾注意“明星”的演技了,对广告内容没留下什么印象。也就是说,“山寨明星广告”的娱乐价值可能大于它的传播价值。也许基于这种考虑,广告主在选择“山寨明星”的同时,也学习了“恒源祥”式的广告轰炸法则。在网络时代,将“恶俗”翻倍还是能吸引到一些眼球的。
但是,除了表面的娱乐元素之外,让“山寨明星”拍广告是否有不妥之处?比如,“山寨明星”是不是伤害了“正版明星”的权益?在商业社会,明星收入高、赚钱容易,但毕竟“物有所值”,其获得的报酬是双向选择的结果。“山寨明星”虽然不至于影响真明星的收入,但其夸张的演绎之于真明星的形象却未必没有影响。
再者,“山寨明星”代言的机构或产品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我们知道,“山寨机”中有很多是没有获得生产许可证而非法生产和销售的,它们挤垮了一些手机厂家。而请“山寨明星”代言的企业,只要有合法的注册手续,经营得当,很难界定他们是在进行不正当竞争,如果服务或产品质量还不错的话,没准儿人们还要感谢“山寨明星”的推荐。
有律师表示,“山寨明星”本身并不侵权。但如同“山寨机”迟早要从市场上消失一样,“山寨明星”也只能是昙花一现。毕竟,重视品牌塑造、有远见的企业,不会采取这种非常规的、短视的手段来进行推销,而理性、成熟的消费者,也不会轻信“山寨明星”的话。
“山寨明星代言人”不过是市场竞争中的一个怪胎,我们不妨一笑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