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重庆9月4日消息(记者刘湛实习记者谭科艺)今年以来,重庆市一些地区非法煤矿偷采国家煤炭资源和合法煤矿违法组织生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多起安全事故。为此,必须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和违法生产,彻底取缔非法矿井,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杜绝煤矿非法和违法开采引发安全事故。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向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发出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各部门和单位须在11月15日前,将集中打击情况报送市经委,汇总后再报市政府。今后每季度都要定期上报工作情况。
通知要求,打击煤矿非法和违法生产工作由产煤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煤炭行业监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是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的牵头部门,国土、安监、煤监、工商、公安、监察、电力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联合行动,形成合力。
通知还特别针对7种违纪违法行为制定了查处措施。如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一经发现,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100万元罚款。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赔偿外,每死亡1人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从重从严处理。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有2处及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要停职检查。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要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还强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群众监督网络和定期巡查、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网址。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