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借钱不算欠债
一女子凭婚姻期间的欠条向前夫要钱输了官司
□记 者 王秀华
□通讯员 汪有生 齐冬梅
本报曲阜9月4日讯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曹某向妻子贾某借钱四万,并立有字据。
曹某、贾某均为曲阜市市民,2003年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2月结为夫妻,2004年年底,两人生下一女。2005年后,两人因情感纠纷,经常打闹,最终导致感情破裂。2006年8月两人在民政部门主持下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及孩子的抚养达成协议。2008年8月,贾某以曹某为被告,持具有曹某签名的借条,向曲阜法院提起还款诉讼,索要婚姻存续期间曹某向自己借的四万元及同期利息。
曲阜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借条为2005年3月所出具,约定还款期限为2008年5月前,名字落款为曹某的真实签名,借条对所借款项的用途没有说明。法院审理认为,曹某与贾某的借债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依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除对财产有特殊约定外,财产应为夫妻共有财产,故贾某与曹某的借款约定无效。法院判决驳回贾某的还款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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