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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反垄断第一案起诉超过期限 一审不予受理

  法院裁定:起诉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反垄断第一案可能“夭折”

  □晚报记者 王智宇

  国内“反垄断第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裁定北京兆信等4家公司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违法一案。

法院裁定:该案一审不予受理。理由是原告的起诉超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期限。

  虽然还有上海中商网络等二批原告的诉状没有裁定,不过原告、代理律师以及法律专家都认为:第二批起诉的裁定结果很可能也是 “不予受理”。沸沸扬扬的国内 “反垄断第一案”很可能就以这样的方式“夭折”。

  起诉“过期”,不予受理

  在书面裁定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本案的起诉人兆信公司等所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期限。最终裁定:“对起诉人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

  周泽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法律专家向记者解释,根据《解释》,质检总局在强行推广中信国检的电子码时,应该告知对方,如果不服可以起诉;如果质检总局没有告知对方“起诉的权利”,那么从这一天算起的2年内,对此不满的个人或法人可以起诉。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北京兆信等4家原告超过了这2年的起诉期限,因而裁定不予受理。

  4家企业将上诉

  “首先,从来没有任何人告诉我或者企业,防伪企业可以对质检总局的行为起诉,因此企业并没有得到过诉权,所谓诉权‘过期’的说法并不成立”,受理律师周泽昨天对记者表示,“而且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原告的起诉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 ”

  根据规定,原告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周泽律师透露,已经和原告4家防伪企业达成共识:“不予受理的裁定,我们肯定会上诉。 ”

  作为“第一案”的第二批原告,上海中商网络是上海目前唯一牵扯到这场反垄断官司的企业,总经理王宇贵表示,目前还在等待最终的裁定结果。不过从王宇贵到委托律师周泽,都对前景不太乐观。 “中商网络等第二批起诉的结果,可能和第一批的结果一样”,周泽告诉记者。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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