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7日讯记者李立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根据这一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向境外输出或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要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有合理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并且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办法规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来自非疫区,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规定,并且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除用途明确、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外,还应当有合理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并且不对境内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出口构成威胁。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要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有合理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有明确的研究目的、范围和合作期限以及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合理的研究成果共享方案,并且不能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