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箱是一个城市文明卫生最起码的设施,而河南的杜文浩在县城骑摩托车与垃圾箱相撞发生人身伤害案件,并引发了诉讼。
2008年8月27日,法院对行驶路人与垃圾箱相撞一案作出了判决,认为街道的垃圾箱放置不当且没有明显的标志导致他人受伤,垃圾箱的管理单位市容环卫局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行驶路人未能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亦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今年32岁的杜文浩家住河南某县城郊区,每次从家里到单位上班,县城南北宽不到20米、长6公里的工业大道是他必经之地。
2007年12月22日晚8时,加班后的杜文浩和同事李晓华骑着各自的摩托车回家,当他们经过工业大道时,杜文浩被迎面一辆大货车的灯光照得眼花缭乱。
“咣!”的一声,骑着摩托车的杜文浩连人带车重重地撞在非机动车道边熊猫形状的水泥垃圾箱上,一头栽倒在地下,摩托车被摔出几丈远。
跟在杜文浩后面的李晓华见杜文浩撞在路边垃圾箱,急忙停车。此时,杜文浩昏倒在垃圾箱旁不省人事,脸上血肉模糊。李晓华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报警。
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事发现场,经勘查后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
经医院诊断,杜文浩面部软组织搓裂伤,上唇穿通伤,下牙槽骨骨折,上下部分牙齿缺失。
杜文浩住院治疗一个月,共花医疗费7000多元。
出院后,杜文浩认为垃圾箱如果不放置在非机动车道旁,他也不会被撞得如此惨,便找到垃圾箱的管理部门市容环卫局讨个说法。
市容环卫局答复:工业大道两边的垃圾箱是根据创建文明卫生城市要求放置的,没有不当之处。杜文浩撞上垃圾箱是其自己不小心所造成。
2008年3月4日,杜文浩在与市容环卫局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市容环卫局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8984.2元。
2008年8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市容环卫局辩称,其单位放置于工业大道两边的垃圾箱是按照统一规划进行的,所放位置并无不当;原告所骑的摩托车有车灯,且工业大道两边有路灯,其完全可以看到路边的垃圾箱,可原告在能见度极好的情况下仍撞上路边的垃圾箱,是原告自身过错造成。因此,被告认为其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受法律保护。被告在非机动车道旁边放置垃圾箱有所欠缺,且放置后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原告在夜晚撞上垃圾箱受伤。对此,被告存在过错,对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受的伤害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院同时审理查明,原告所驾驶的摩托车无牌照,且无证违章驾驶,亦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是原、被告混合过错所致,按照过错程度,原、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的比例酌定为4比6。
法庭在原、被告达不成调解情况下,判决被告市容环卫局赔偿原告杜文浩经济损失463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不准备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