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璐通讯员崔宪伟)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改善生育保险待遇,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定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日废止。
据了解,本市将提高产前检查费、自然分娩和人工干预分娩、引产、宫内节育器置(取)术等四项定额支付标准。
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方面,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100元提高到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300元提高到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500元提高到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800元提高到1100元。
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方面,将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由1800元提高到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由1900元提高到3100元。
引产定额支付标准方面,将引产定额支付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600元。
宫内节育器置(取)术定额支付标准方面,将宫内节育器置(取)术定额到200元,将更换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由225元提高到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