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海南,“烂尾楼”、“半拉子”工程随处可见———这是二十年前的疯狂留下的痕迹。
1988年,海南经济特区始建,无数认为商机无限以及怀揣梦想的人涌到海南。海南,成了疯狂的海南,人们失去理智地四处寻找着发财的机会。
然而,随着泡沫的破碎,多少人折戟在这个富饶的海岛,一片片闲置的土地、一座座“半拉子”工程也躺在了这个美丽的海岛上。
随着一部部地方立法的出台,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海南逐步走出低谷,人们也从疯狂走向理智。
特区立法
助房地产走出泡沫漩涡 为了盘活积压的房地产,促进经济的发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利用“两个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和全国人大授予的经济特区立法权,于1999年通过《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的第二条规定:“换地权益书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核发给土地权益人的法律凭证。依法核发后的换地权益书不与原批准用地相联系。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可用该凭证从政府那里换回与换地权益书面值等价的土地权益。”第十条规定:“依法批准出让的土地,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闲置的,根据土地权益人已缴交土地出让金数额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土地面积,按照评估确认的土地现值核定土地权益数量,核发换地权益书,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有关人士分析说,在当时大量土地闲置的情况下,这个办法的出台是必要的,可以破除政策上的障碍,及时收回大量闲置土地和“半拉子”工程用地。事实证明,海南省政府也正是通过换地权益书的形式,收回闲置土地1631万平方米。
在“办法”通过后不久,为了加快处置海南积压的房地产,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又于1999年底作出《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要求凡在海南经济特区1998年12月31日前积压的商品房、停缓建工程项目和闲置土地,未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限期依法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决定”中还有这样的规定:对那些未在登记限期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对无人主张权利的房产,则通过相关程序后收回国家所有。对那些未在产权登记期限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在建项目及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非法占地依法查处。
特定的时期、特定的事物,海南及时出台了这两个特定的“办法”和“决定”,既收回了大量的闲置土地,又盘活了大批“半拉子”工程。到目前为止,海南全省已盘活455万平方米的楼盘,并已全部卖出。
一部条例
实现“一脚油门踩到底” 海南的公路不是最好的,但海南的公路是畅通的。这完全得益于一部特殊的立法。
1996年8月23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并于当年9月18日公布实施。
有关人士指出,该条例在全国是第一个也是迄今惟一一个以立法形式对公路规费征收体制进行改革,将过去由多个部门分别征收的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合并,统一由交通部门征收燃油附加费。
实行燃油附加费改革后,海南省撤消了所有公路收费站卡,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现象被“釜底抽薪”,海南也由此成为全国惟一没有公路收费站卡的省份,实现了“一脚油门踩到底”。司机们再也不用为没完没了的停车交费而烦恼,人员货物实现了在公路上的自由流动。
条例的实施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公路事业的发展,也使得燃油附加费收入迅速增长,为公路建设和养护筹集了资金。据统计,从1996年至2006年,燃油附加费累计征收70.7亿元。仅2006年一年,海南省燃油附加费收入为9.78亿元,比公路规费改革前增长81%。
条例的实施还简化了缴费手续,缩减了收费公路收费成本和行政执法成本,体现了公平原则,具体表现为“用路者缴费,多用路者多缴费”。
然而,随着海南省公路事业的发展以及机动车辆新能源的使用,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2007年五六月间,海南对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跟踪调查和综合评估。
评估中发现,现行条例仅将汽油和柴油机动车纳入征收范围,不能适应机动车燃料多样化的现实需求,对进入海南省的外省柴油车辆应征缴燃油附加费的标准规定已不符合当前海南省实际情况,导致大量费源流失。此外,条例中关于汽油经营许可的设定已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条例实行“四费合一”和燃油附加费征收体制,客观上形成了公路建设投融资主体的单一化,使政府债务负担过重。
任何一项改革都不是一劳永逸的。如今,立法者们又在思考,如何进一步改善这项在全国都叫得响的改革。知情人士透露,如何改革尚不能确定,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创新是永远不变的主旋律。
30件法规
为旅游胜地筑起“屏障” 美丽的海南岛是旅游胜地,早在1995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就出台了国内第一部旅游管理地方法规———《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2001年又修订了该条例,并更名为《海南省旅游条例》。
2004和2005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又相继作出了《关于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纲要的决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支持各级人民政府提高旅游规划水平,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作为海洋大省,为加快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发展海南省海洋产业,保护海域的生态环境,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运用独有的海域行政管辖权,于1999年批准了《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并于2005年制定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从统一海域使用管理权、严格限定海域功能区划的修改程序、编制海域使用规划、防治近海污染、加大海洋环境污染处罚力度等方面,规范海南省海域的综合管理和利用,突破海洋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和体制障碍。
从建省办经济特区伊始,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十分重视环境保护立法,坚持“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相继出台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等30件地方性法规,为保护海南这片“净土”和资源利用筑起一道道法律“屏障”。
有关人士介绍说,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既拥有省一级的地方立法权,又享有全国人大授予的经济特区立法权。建省办经济特区二十年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利用“两个立法权”,共审议通过各项地方法规312件次,其中现行有效的186件。无论是现行法规还是在特定时期适用过的法规,都对海南起过相当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