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由姚明出任形象代言人的“任我游”GPS导航产品侵犯了“任意游”的商标专用权,“任意游”权利人张先生将“任我游”的生产厂家告上了法院,索赔50万元。近日,丰台法院已受理此案。
张先生诉称,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他于2005年4月14日取得了在通讯导航设备上使用“任意游”商标的专用权,并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合同,许可北京莱克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期限为两年。
此后,该公司在多种通讯导航产品上使用了“任意游”商标,并作了广告宣传。但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发现,经常有消费者和经销商将“任意游”与“任我游”GPS车载导航仪混淆,这影响了“任意游”的正常销售。
张先生说,经查,“任我游”是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该公司在其产品的显著位置均标注了“任我游”标识,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张先生认为,“任我游”GPS车载导航仪与他的“任意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者在含义上没有明显差别,属于近似商标。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了他的商标专用权,因此他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昨天,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在电话中表示,公司保证没有侵权行为,但不想在案件审结前做过多回应。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裴晓兰)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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