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海宁9月10日消息 (记者张国亮通讯员潘霖强)2008年9月8日,浙江海宁法院受理了全省首例拖欠工会经费案,并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10日下发了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本支付令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工会经费及滞纳金83990.72元。
海宁中美转印制品有限公司系海宁市一家民营企业,2007年1月至12月,该企业应上缴工会费42664元,但以经济困难为由仅缴纳5000元。上级工会经调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为此上级工会多次催讨该公司仍未缴纳,海宁市总工会遂向海宁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该企业立即上缴拖欠的工会经费并加收滞纳金合计83990.72元。
新修订的工会法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条款切实保证了工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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