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露 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从国务院国资委处获悉,近日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目的是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有效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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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追究央企的资产损失责任主要是通过类似公司法等法律,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判定,而现在是国资委以出资人的角度,统一这一系列问题,起草了该《暂行办法》。”9月10日,《暂行办法》的法规起草部门、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一位官员对本报记者表示。
上述人士还向记者透露,目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正在起草中,实施细则将对《暂行办法》在运行中的问题做出更详尽的规定和总结,经过征求意见等环节,实施细则或将不久面世。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在200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
据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国资委从2003年组织开展央企清产核资的工作,清查处理了以前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从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看,多数是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
因此,为了维护国有权益,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现在的这一部《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是对过去我们在追究资产损失责任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验的总结和概括,主要是对企业资产损失的情况有据可依,更具体和全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朱凯博士对记者表示说。
另据相关负责人具体说明,《暂行办法》一是通过明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工作职责以及责任追究的范围与程序,使得资产损失责任的追究有章可循,二是明确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形成的损失要依法追究,三是明确了企业经营管理中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的各类情形,以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努力防范和减少资产损失。
其中,作为出资人代表,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开展追究工作,并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工作,以及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在工作流程上,《暂行办法》规定,主要包括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认定资产损失性质与金额、界定责任、做出决定并监督执行和督促整改;对相关负责人有异议提出申诉的,应当组织复查。
另外,《暂行办法》还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要追究的10类50种情形。
而资产损失责任又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四种,具体处罚方式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大类,其中禁入限制是指在1-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担任企业负责人。
据悉,《暂行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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