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9月10日公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办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严格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制,办法详细列举了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办法指出,央企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此外,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办法明确也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3种方式: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办法指出,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
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办法也规定将按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此外,办法强调,央企的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国际金融报》(2008年9月11日 第01版)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