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在当地开发了一个住宅小区,在每户均安装了浙江别特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别特牌金属门。
同年7月,遵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电话举报:天达公司安装不合格防盗门。质监局遂立案调查。
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经检验,对别特牌金属门作出了不合格的报告。2006年10月31日,质监局对天达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安装并罚款14万多元。
2006年11月13日,天达公司向别特公司所在地的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别特公司承担其被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
2007年2月5日,武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别特公司生产的金属门经浙江省、市、县三级检测部门检测均为合格产品;以钢质防护门标准(部颁标准)认定别特公司以企业标准生产的金属门属于不合格产品,适用标准不当;判决驳回天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外,2007年1月29日,天达公司还以质监局为被告,向遵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质监局应该重点调查生产、销售别特牌金属门的厂家。自己不是金属门的销售者,不应作为被处罚对象。
2007年5月11日,遵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质监局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8月29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07年12月3日,遵义县人民法院仍然判决撤销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质监局又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8年3月5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生产和流通领域负有查处伪劣产品的行政职责,撤销了遵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天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至此,围绕金属门的质量问题,浙江和贵州两地的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为此承受了损失又无法追偿的当事人不禁疑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该案主要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在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提供了产品生产者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否应当依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从源头上解决产品的质量问题。二是两地法院对同一产品出现不同性质的认定,实际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