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仿质检总局,国家药监局遭质疑
■ 本报记者 马继鹏 发自北京
昨天,“反垄断第一案”代理律师周泽对记者表示,近日国家药监局推广药品电子监管网的行为“是在步质检总局的后尘”,他已于昨天对药监局发出《建议书》,要求其停止推广药品电子监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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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强推监管网
今年4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2008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要求凡生产、经营《入网药品目录》中药品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
按照规定,《入网药品目录》中的品种上市前,必须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凡生产列入《入网药品目录》药品的企业,在申请药品注册并获得药品注册生产批件时,必须同时办理该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并具备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条件。
对于已获得药品注册生产批件的,也需要完成赋码入网。对于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如果要经营《入网药品目录》药品,按照规定也必须在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入网和相关设施的配备,并同时利用网络进行数据报送。
规定指出,对列入《入网药品目录》的药品品种,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
两网由同一主体经营
据了解,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运营者是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由中信21世纪电讯有限公司全资设立。而中信21世纪电讯有限公司则由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和中国华信邮电合资成立的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香港公司出资设立。
周泽建议书中显示,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中信21世纪电讯有限公司、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及运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都由一个叫陈晓颖的人实际控制,他是经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中信国检和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从两网地址来看,周泽透露,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与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所属公司地址都是“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8层”,联系方式完全一样,网络查询也是统一的。所以他认为,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与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团体,只是以不同公司的名义在经营而已。
周泽认为,国家药监局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和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没有区别,都是在给中信21世纪推销业务。这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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