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鸣岐 通讯员杨毅王栋刘宁宁)从市交管部门了解到,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在用货车、挂车及专用作业车安全防护装置技术条件”10月1日实施。
据了解,按照“在用货车、挂车及专用作业车安全防护装置技术条件”标准要求,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吨的货车、挂车及总质量超过3.5吨的专用作业车应安装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12吨的货车(含专用作业车)和总质量大于3.5吨的挂车,应在后部安装、粘贴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车身反光标志;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长不小于10米的货车(含专用作业车)和总质量大于3.5吨的挂车,应在侧面安装、粘贴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车身反光标志;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三角警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