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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斗气”引发高速路枪击案
本报讯(记者付中)与一辆面包车在路上互相“斗气”,骐达车主郝某在京开高速路高米店收费口处,竟掏出一把钢珠枪对面包车连开数枪,而后扬长而去。
今天记者获悉,大兴法院日前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7年10月9日21时许,郝某开着一辆挂着假牌照的黑色骐达车,行至大兴黄村某路口处时,准备超过前面行驶的一辆白色面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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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乘坐郝某车的李某的说法,“郝某一直在和面包车斗气,那辆车一直和我们走一样的路线,他们互相别车。”为此郝某大怒,加速与面包车并排前行。
而后,面包车开至京开高速路大兴段高米店入口处,交完费,准备进入京开高速公路。这时,郝某开着骐达车上了辅路。
面包车刚启动过了高速公路入口的栏杆,郝某便发动汽车与其平行,掏出一把钢珠手枪,向距自己10米远的面包车连开数枪,将面包车副驾驶车门玻璃及右侧滑门玻璃打坏,而后驾车离去。
2007年10月10日,郝某被查获。经过鉴定,郝某所持的钢珠枪具有杀伤力。
2008年4月11日,大兴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郝某提起公诉。在法庭上,郝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郝某目无国法,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律师解读
为什么构成寻衅滋事罪?
上午,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向记者解释了法官的断案理由。
从案情上看,郝某一直是在瞄准面包车开枪,有很强的针对性,其行为既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也不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故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等行为,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耍威风等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非为了毁坏财物、伤害他人。
郝某的行为,显然与此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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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超车问题,郝某驾骐达车与面包车“斗气”,一直到京开高速一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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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车刚上高速,郝某掏出钢珠手枪连开数枪,面包车玻璃多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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