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9月12日电(记者孔博)胡某的钱包在东莞被盗,盗窃者凭借其中的借记卡和身份证,迅速跨行取款和在珠宝店刷卡消费26万多元。法院认为,胡某对财物保管不慎和没有及时挂失,应对其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珠宝店虽然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刷卡操作,但由于没有尽到对大额刷卡消费的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
2006年4月10日,胡某申请了一张某银行的借记卡,并按出生年月日设置了密码。同年4月16日12时许,胡某与几个朋友到东莞某餐厅吃饭后发现钱包被盗,借记卡和身份证等物品一并丢失,挂失借记卡时卡里的26万多元已被他人消费,遂于当天17点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该案至今未侦破。经查,2006年4月16日,胡某的借记卡被通过银行柜员机跨行取款3次共5000元,并且从13点19分至16点9分,该卡在东莞市7家珠宝店刷卡消费263991元。
胡某以跨行取款和消费均为他人,珠宝店未尽到仔细审查义务,使其借记卡被冒名消费,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诉到法院,要求珠宝店承担80%的赔偿责任。珠宝店则以刷卡消费程序符合规定为由请求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持卡人使用的借记卡合法存在且完好无损,持卡人输入了正确的密码,并在交易单据上签了胡某的名字,因而珠宝店对于持卡人刷卡消费的操作是符合规定的。但是,珠宝店对大额刷卡消费还应履行谨慎注意义务。从珠宝店营业员的陈述看,持卡人在消费时只提出购买最重的足金黄金项链,并不关注价钱多少,且希望尽快刷卡完成交易。这些情况正好符合有关规定所列举的应当加以防范的可疑行为,但珠宝店却没有警觉,在未能确认消费正当性的情况下就让持卡人刷卡,有一定的过错。
胡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能妥善保管自身财物,还将出生年月日设置为借记卡的密码,并将借记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导致盗卡人轻易套取到借记卡的密码;同时,胡某在本案争议的刷卡消费完成后才办理挂失,对借记卡被冒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存在主要过错。据此,判决珠宝店赔偿胡某损失的20%。
珠宝店不服,上诉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