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9月13日电(记者夏晨 黄会清)半个世纪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职权,从宁夏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出发,在全面加强地方法制建设工作中,积极开展民族法制建设,对保障和促进宁夏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宁夏是中国唯一的回族自治区,回族人口有217万,占全区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宁夏在起草制定自治条例的同时,还先后制定了多部地方性民族法规和有重要民族内容的地方性法规。
贯彻民族平等的原则,必须充分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1981年6月,自治区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这是宁夏第一个带有变通性的补充规定,也是一个专项民族法规。补充规定共9条,其实质性条款都是针对以及尊重宁夏民族特点的。
回族等少数民族有其特殊的饮食生活习惯,忽视这一问题就会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甚至引起民族纠纷。宁夏通过立法妥善处理了这一问题。2003年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不仅清真食品的管理有法可依,而且对于宁夏的200多万回族人民而言,他们的生活习惯依法得到了尊重。
自治区历届人大常委会都十分重视通过立法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等,对回族等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专门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政治权益,贯彻了中共的民族政策,体现了各民族平等的原则。
截至2007年底,宁夏全区机关共有少数民族干部8599人,占干部总数的24.7%。而195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刚成立时,回族干部的比例仅为14.2%。
民族的振兴取决于人口的素质,人口素质的提高取决于教育的发展。在1986年3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宁夏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其中有关民族教育的多项具体规定,对在回族等少数民族中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2年开始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把民族教育和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民族教育采取了“优先发展,重点扶持”的政策,促进民族教育跨越式发展。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比例由原来的不足20%,提高到现在的33%,已接近少数民族人口所占的比例。
仅在过去5年里,宁夏就从区情和实际出发,制定了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个方面的地方性法规60件,废止了8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富于“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宁夏将其成功运用的实践既体现了以人为本,也表明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尊重民族地方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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