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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恶搞”能否谨慎引入行政法? 别让网络“恶搞”成为常态

  反对网络暴力构建和谐网络

  本报记者 周斌

  “恶搞”落选了———在近日各大网站开辟的“网络暴力”专题中,已难觅“恶搞”的身影,大家把矛头纷纷对准了“人肉搜索”。

  然而,“恶搞”从未停止过,从国家足球队到红楼梦新剧,从历史名著到国宝熊猫,从公民个人到国家机关,都一一成为被“恶搞”的对象。


  “当看到视频《国足欢迎你》时,你是否只留下了笑声?”一位网友留言感概道,“如今人们对"恶搞"已见怪不怪,还有多少人会联想到道德或者法律?”

  这样“另类”的言论很快被广大网友的唾沫所淹没。一些网友回复说,国足的声誉已经见底,“恶搞”不会降低大众对它的社会评价。

  其实,自2003年“网络小胖”出现后,类似的争议就一直存在,但时至今日,“恶搞”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了刘胡兰死在乡亲们铡刀下的“恶搞”行为。

  “大家何必如此认真。”一位网友对“"恶搞"是不道德的行为,涉嫌侵权”的观点颇为不屑,“绝大多数"恶搞"并没有伤害到谁,那只是一个玩笑,仅此而已。”

  “如果这个玩笑开到了你身上,你是否还能如此轻松。”一位网友回击道,他的网络相册曾被人破解,一些夸张的照片被“恶搞”成了QQ表情四处流传。“我看到"网络小胖"的照片时也曾捧腹大笑,但现在,我体会到了被"恶搞"者的痛苦。”

  面对大量的“恶搞”,很多人都曾打算举起法律的旗帜,但步入实践的人却少之又少。

  “因为很多诉讼无法进行。”9月11日,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飞向记者表示,“政府部门被"恶搞",一般不能作为被侵权的民事主体进行起诉,因为民法中名誉权等权利的享有者并未包括政府部门;对于个人或其著作被"恶搞",一般也无法以肖像权和著作权被侵害提起诉讼,因为"恶搞"通常没有盈利,不满足起诉的要件,最后往往只能以名誉权受损起诉。但在实践中,如何确定"恶搞"者身份和其主观过错与后果的因果联系是极为困难的。”

  “对于一些新生事物,法律有时是滞后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说,“目前很多国家都在考虑如何规范"恶搞"行为,立法者未必不想对"恶搞"立法,可能只是还没有想到如何立法。因为对于"恶搞"而言,不可否认有其积极的一面,例如"恶搞"一些机关,虽然网友的行为有些过了,但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会监督和批评的效果”。所以,“对"恶搞"抽象的行为,应该宽容些;但对"恶搞"具体个人的行为应该严格些,因为网络往往会放大侵权造成的伤害”。

  同时,龙卫球表示,法律不是万能的,民法也无法规范所有的行为;他提出,对“恶搞”可以谨慎引入行政法。“就像在公共场所通过行政管制禁止抽烟一样,但一定要慎用,以防止与公民自由权相抵触。”

  网络“恶搞”大事件

  2003年:一名中学生的照片流传到网上,其头像被网友放在各式各样的图片上,人称“网络小胖”;

  2006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改编了当时的热门电影《无极》,引来一片是否侵权的争议声;

  2008年:成都某女子被“恶搞”,其照片和《我喜欢做二奶》的声明出现于网络,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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