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9月13日电(记者郑黎)因与他人纠纷,心怀怨恨而点火烧房,造成17人死亡、6人受伤的浙江省台州市“2·4”纵火案犯刘卫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日前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死刑。
现年31岁的刘卫雄,案发前在台州市胜利塑胶公司打工。
2006年6月,刘卫雄因承租一家香烟店与转租人陈某及陈某朋友鲍某发生纠纷,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刘卫雄怀恨在心,认为是陈某、鲍某合伙“设局”才使自己受害,便起了报复念头。2007年2月4日凌晨1时许,刘卫雄在鲍某所开的服装店放火后骑车逃离现场。大火从鲍某店铺向两边蔓延,烧毁了价值43万余元的整幢楼房,楼内尚在睡梦中的鲍某等17人被活活烧死,彭某等6人被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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