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社会,追求“官民相得”的政治目标是儒家政治伦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几千年来维系传统社会稳定发展的思想基础。
“官民相得”的基础:“道”、“德”
“道”、“德”是传统中国思想家提出的为政理国的基本操守。
如“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说的就是普天下的人
们都共同遵守“大道”,天下就成为天下人共治的天下。这种“大道”可以使全社会的人彼此理解,共处于一种稳定状态。其后,又有了“王道”的理念,这是针对某些时期“霸道”甚嚣尘上而为“道”寻找的“正径”,即只有“王道”才能走向治世,倘若“上不以其道,民之从之也难。是以民可敬道也,而不可御也。可御也,而不可牵也。”对待民众,当政者必须做到“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为政者必须不懈努力,为他们谋求福祉,那么民众就会接受政府统治,乃至辅助其达到治世。讲“道”行“德”的统治者本身就会对老百姓产生感召力,即“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苟正其身,于从政何有?”从政者以“道”、“德”做表率,能让老百姓“见贤思齐”,即所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清代人陈宏谋说:“地方官勤政秉公,体民心以己心,筹民事如家事,官有平政理讼之实功,民自收移风易俗之实效。教养出其中,化导亦出其中。”(《培远堂手札节要》卷下)为政者要从体察民情开始进入“亲民”的境界,爱惜民力,诚信待民的亲民之道是治理民众的根本方法。对此,汪辉祖说:“长民者,不患民之不尊,而患民之不亲。尊由畏法,亲则感恩,欲民之服教,非亲不可。亲民之道,全在体恤民隐,惜民之力,节民之财,遇民以诚,示民以信……斯有官民一体之象也。民有求于官,官无不应;官有劳于民,民无不承。不然,事急而使之,必有不应者,往往壤地相联,同一公事,而彼能立济,此卒无成,曰"民实无良",岂民之无良哉?亲与不亲之分殊也。官事缓急何常?故治以亲民为要。”(《学治臆说》卷上)作为清代有名的幕客,汪辉祖的上述言论是其深刻反思辅治经历而发出的肺腑之言、深邃之识。
“官民相得”的模式:“公”与“私”的系统
中国古代“官民相得”是在“公”与“私”两个系统的配合之下达成的。“公”的系统是指各级行政机构,“私”的系统则指民间自发设置的各类社会管理组织,如家族、乡族、会社、会馆、公所等。在价值取向上,“私”的系统经常与官方保持着一致,并因此得到官方的认可和支持。如清代徽州陈氏乡约的仪式“不仅排列坐立有序,鞠躬叩拜依礼,处处体现出封建的森严等级,而且敲锣集合,击鼓肃静,童生歌诗,钟磬琴鼓齐鸣,制造出一种超自然的富有宗教意味的神圣庄严气氛,使与会者容易产生对天子的崇拜和敬畏,在这种气氛下宣讲为子民规定的十六条行为规范,能起到劝诫善诱正人心的作用”,因而立即得到知县廖希元的赞赏,并批文说:“如能行之,岂惟齐一家,而通县亦可为法矣。”当场印钤、禁示,赋予其法律效力。实际上,古代许多制度的立意本身就是先由“私”的系统创造并试行最后经由官方认可才推行于更大范围的。广东潮州《汀龙会馆志》中说:“或曰会馆非古制也,而王律不之禁者何也?予曰:圣人治天下,使民兴于善而已。会馆之设,有四善焉:以联乡谊明有亲也,以崇神祀明有敬也,往来有主以明礼也,期会有时以明信也,使天下人相亲相敬而持之以礼信,天下可大治,如之何其禁耶?”作为流寓客地的同乡自发建立的社会组织,会馆弥补了传统政治体制难以管理流寓人口的薄弱环节,先是承担起整合同籍流寓、开展自我管理的任务,既而在办理善举、执行章程业规、承办粮赋差役乃至抽收厘捐、筹措军费等方面发挥作用,于是地方官员往往对其给予“鉴核立案”,甚至立碑加以保护。在某些场合下,“私”的系统还会转化为“公”的系统,或者由官府确立其合法性与权威性。光绪八年(1892年)《吴兴会馆碑记》中说:“现闻上海、江西等会馆,所有产业契据等项,皆因公产,系轮流经营,恐难一律缜密,均须廪库存贮,另置产簿二本,呈请盖印,一存县档,一存会馆,永远执守,历无贻误。”官府盖印意味着会馆行使职能具有了合法性,也意味着官府可以利用会馆达到有效地管理社会的目的。将“公”的系统和“私”的系统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成为传统社会后期社会管理得以实现“官民相得”的基本经验。
“官民相得”的实现途径
在传统社会治理中,“官民相得”的实现途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官易民俗,导民向善。不同历史时期,各级官僚组织通过不同手段加强对民间社会的管理和教化,移风易俗,改良社会风气。如清初的台湾一度出现较为严重的匪民问题。时人陈盛韶曾这样估计:“通计内地渡台之匪民,一年不下数百人,十年之内,匪民盈万,聚蚁成雷,势不能容,衅起祸端,官民互相残杀,多者盈万,少者数千,皆必然之势也。”陈盛韶认为与其这样长期对峙下去,不如区别各种不同情况,分类处理,缩小打击面,争取大多数。“重者,镇道就地正法,其次依例充发,其次刺字逐水,交原籍地方官取家长约束甘结,通详存案。倘再偷渡过台,即加倍问发,并治家长约束不严之罪。”(《问俗录》卷6)这些以严法正乱俗的措施在促进清代台湾地方社会由乱变治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二是民助官治,或民纠官弊。《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指出:“鸦片战争以前,中国人口已突破了4亿,清朝官制全国文官约2万,武官约7000,平均14814人才一名官员。”而“能用一个很小的官员编制来统治如此众多的人口”并维持社会的稳定,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民间社会管理组织的高度发达。《龙岩县志》卷二十九说:“家族自治,足补官治之不足,岩中各族姓,均立有族规,籍以约束子弟”;陈宏谋亦说:“以族房之长奉有官法,以纠察族内之子弟,名分即有一定,休戚原子相关,比之异姓乡保甲自然便于觉察,易于约束。”冯桂芬认为宗法与保甲相辅而行之后,“则人人有所隶,亿万户固已若网在纲,条分缕析,于是以保甲为经,宗法为纬,参稽互考,常则社仓易于醵资,变则团练易于合力。”除宗族之外,会馆或者一些民间会社组织往往也发挥出较大的作用。比如民国时期,政府发现上海黄浦一带闽广浙诸省流民甚多,其中不乏失业无赖之徒,遂责令各会馆董事加以稽管,对于进入上海的商船的审查,也动用会馆董事来“审辨土音,盘诘居址,设有可疑,即密禀查拿。”会馆还可以给合法经营者出具保结,而如果窝盗藏赃,则要承担责任,这样,作为“私”的系统的会馆便起到了“补官治之不足”的作用。而在清中期的福建宁化,本来由官方操持的四个渡口即马家渡、陈坑渡、东山渡、埠冈渡因官方财力不足,“原编徭限每渡夫一名,工食二两,今皆废,而义民补官之缺也。”(民国《宁化县志》卷二《建置》)后转由民间实行自我管理,方能运转不辍。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历史系)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