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汽车轧死了一条宠物狗,因协商不成,狗主人把司机告上法庭,要求司机赔偿7千元损失,司机李某认为此狗既无狗证又无人牵引,属于非法狗,不同意赔偿。2008年9月1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和解,方先生同意李某赔偿300元损失。
案由:宠物狗“违章”上路被轧死 2008年7月19日早上6时53分,方先生的贵宾狗在兴华南街环卫中转站附近由西向东横穿马路时,被由南向北行驶至此李某驾驶轿车轧死。交警三大队出具了一份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进行了描述,但没有认定事故责任。
方先生称,李某看到狗横穿马路,不紧急刹车,狗被轧死是李某的过错。李某要为自己的过错负责,赔偿方先生的损失。
李某称,本人不应承担责任,撞了白撞。该狗没有户口,没有束链。自己没有对方先生财产造成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方先生有证据证明该狗属个人所有。狗的主人无法提供养犬证,被撞死的狗就应该是一只“黑狗”,并非合法财产,不在保护范围内,应予没收交相关部门处置;即使有证的狗遛街时主人也应该为其佩戴绳链,像这样任其乱跑钻到别人车下被轧死,责任应完全由狗主人承担。
方先生认为,关于狗的合法性,不办狗证不代表该狗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被轧死的宠物狗是一条纯种“红贵宾”,是自己两年前从一家高档宠物店花了7千元买来的,并让该宠物商店开了购买证明。
李某称,根据养狗适用登记制度,方先生应为狗办理相关证件,并采取检疫相关措施。方先生现在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此狗归个人所有,养狗相关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予没收或处置,该狗是非法财产不应保护;狗的价值方面,方先生也未提交相关有法律依据的证据;方先生没有采取相对的安全措施,在大街上遛狗妨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轧死狗不能算交通事故;按政府有关养狗的规定,狗应该圈养、拴养,狗没有路权,道路不是狗活动的场所,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员注意的对象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狗不在注意之列,也没有义务去注意它。请求法院驳回方先生的诉讼请求。
方先生认为,李某作为一个司机,注意到狗应该避开,李某在行驶时未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我的狗是合法财产,李某应予赔偿。李某称,交通事故是按驾驶员有无过错认定的,事故认定书上未认定是李某的过错,是方先生没有牵引狗造成的。
双方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架势,要将官司进行到底。司机李某说自己没有过错,最多出二百元。双方都请了律师,在法庭上辩论了两个小时。后来回去考虑了一番,最终达成协议,方先生同意接受李某300元赔偿。
说法:
“车撞狗”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进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如果狗“违反”交通规则过道路时被撞死,责任在谁?撞狗的车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狗主人讨要“路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狗属于个人财产,应属财产损失范围,依据这一界定,狗被车撞,应属于交通事故。
在事故认定时,首先要考虑事故狗有否路权,即狗在道路上有否通行的权利。
“路权”是指在道路上是通行的权利,而这里的“路”应该是指专为人类使用而开造的道路,而不是指动物们行走的路,在讨论“车撞狗”案件时所说的路,应是指供车辆通行的路,所以狗是没有路权的,是不允许独自上路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狗可以被主人牵着上路,那是因为它的主人有路权。所以驾驶员及狗的主人两者都可以成为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至于双方的责任大小,这得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
赔偿问题。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规定,在实际赔偿中,就得考虑狗是否办理“养犬许可证”,狗的主人只要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取得该狗,狗即为其合法财产,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反之狗就是不合法的。所以,驾驶员撞此类无证狗可免责,但可以给予道义上的补助。
狗的价值如何确定?车撞无证狗能否免责?很多当事人对狗的价值存有争议,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交警也无法处理,只好到物价局去估价处理。那么狗的价值到底应如何确认呢?是否以购买时的价格来认定?狗的价值是不能以购买时的价格为依据的,但可供参考,仅能由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专业部门进行评估确定狗的价值。车撞此类无证狗应可免责。
爱心提醒:管好你的狗 一位司机说,狗不应出现在机动车道上。开车在路上行驶,除了担心有人横穿马路,还怕动物横穿马路,其中最担心的就是遇到狗。当狗突然出现在司机视线时,司机的第一个反应是紧急刹车,或者紧急转向。而这样的后果往往是后面的车辆刹车不及发生追尾,或是撞上行人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既然养狗,就要为它负责。一是要根据相关法律为狗儿“上户口”;其次出门时要做好牵引,以保障狗的安全,并遵守交通秩序。(香香疆平)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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