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文弈) 集美一公司的员工刘某色胆包天,4天内竟在同一路段欲强奸3名路过的女性,不过都未能得逞,而他的作案动机仅仅因为“心情不好,想找点刺激的事情”。近日,集美区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
41岁的刘某,初中文化程度,原在集美一家公司打工,暂住集美区侨英街道。2007年8月24日22时许,刘某闲逛到集美区侨英街道英瑶路厦门TDK公司二期附近路口,将路过该处的女子孙小姐拦住,拉扯对方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孙小姐呼救及周围群众的干预而未得逞,刘某只得离开。在拉扯过程中,孙小姐的右腕部被玻璃划伤,并形成长10.2cm的创口疤痕,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3天之后的晚上9时许,就在同一路段,刘某又把路经该处的女子吴小姐拦下,欲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后因吴小姐的反抗而未得逞。但是刘某这回并没有放弃,他又在附近埋伏了两个多小时。
当晚将近12时的时候,刘某在英瑶路扬威公司附近路段,用手捂住路过该处的周小姐嘴巴后,将其推入路边的草丛中,随后,刘某将周小姐压在身下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周小姐奋力反抗并且呼救,公安机关接到附近群众报警后赶来,当场将刘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欲强行与多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而刘某在庭审中所交代的犯罪动机,竟然是那段时间自己事情不顺心情不好,想找点刺激的事情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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