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检”制度面临信任危机
李克杰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越来越多发生在“国家免检”产品上,使国家免检制度遭受前所未有的强烈质疑
质检部门把法律赋予的“抽检”法定职责换成“免检”,部分地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涉嫌行政不作为
三鹿奶粉事件已被认定为重大食品公共安全事件,国家为此启动了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机制,成立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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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就事论事”地处理三鹿奶粉事件的同时,很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国家免检”制度问题。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确定为免检产品,其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予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这项制度始于2000年,基本依据是1999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其设立宗旨是扶优扶强,引导消费,避免重复检查,克服地方保护,减轻企业负担。
应该说,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实施近十年来,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一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不仅成为行业的排头兵、佼佼者,也带动了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然而,近年来相继出现的产品质量事件,尤其是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越来越多发生在“国家免检”产品上,使国家免检制度遭受前所未有的强烈质疑,其公信力受到极大动摇。是到对该项制度进行重新审视的时候了。
首先,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中,免检产品并不存在。囿于目前科技发展水平和产品质量检测手段限制,任何产品都无法完全避免产品质量问题,所以从理论上说,把希望完全寄托在企业自律上,是质检部门一厢情愿的行为。从现实看,不仅我国的企业产品会出现质量问题,即使那些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很高声誉的“国际名牌产品”,也同样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从雀巢到三菱帕杰罗,再到东芝笔记本电脑,无不印证一个道理:世上没有“免检产品”。
其次,三鹿奶粉事件也向世人警示,仅仅靠企业自律是不行的,不能过高估计一些企业的社会责任水平,尤其在中国当前社会诚信水平整体不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有些真相已经大白于天下,其中就包括三鹿公司长期隐瞒奶粉质量问题。据报道,早在三个月前,三鹿公司就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但却采取贿买方式对消费者进行“封口”;而且至迟于8月1日,该公司就已经得出婴幼儿配方奶粉被三聚氰胺污染,然而没有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上报,更没有向消费者公开这一重要信息。相反,在近40天后,甘肃出现肾结石宝宝被媒体披露后,三鹿公司仍坚称奶粉“质量合格”。只是在看到事件无法再继续掩盖下去的时候,才“迅速”自检出“三聚氰胺污染”,至此尚有700多吨受污染奶粉在市场销售。三鹿公司的所作所为充分证明,国家免检是缺乏合理性基础的。
最后,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职能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可能涉嫌不作为,是为监管不力“提供”合法借口。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然而,质检部门却把法律赋予自己的“抽检”法定职责换成“免检”,等于部分地免除了自己的法定义务,涉嫌行政不作为。同时,免检制度也为质检部门的监管不力设立了冠冕堂皇的“挡箭牌”———免检产品的质量出现问题,只能由企业自己负责!
毋庸置疑,国家免检制度面临着信任危机!笔者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应本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精神,对这项制度进行改革,至少应先废除其中的食品免检内容。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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