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网9月17日报道 2008年8月1日下午19点15分,新疆玛纳斯县六户地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据知情者称:事发时,当地派出所指导员彭磊驾驶一辆东风雪铁龙小轿车,沿玛六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在一十字路口处,将一横穿公路的行人撞倒,该行人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据死者狄殿臣的女儿狄欣称:事发后,她了解到,父亲当时被撞的情况并不严重,但是肇事者彭磊在现场却坚持不让救治,40分钟过后,最终父亲因失血过多导致死亡,狄欣认为父亲的死和彭磊拖延时间有直接关系,于是和家人多次和彭磊协商,但彭坚持只给赔偿4.5万元,狄欣一家人都觉得这样赔偿很不合理。“至少应该赔7万左右。”狄欣说,为了赔偿的事,她多次找到玛纳斯县公安部门以及昌吉州公安部门,但赔偿一事始终未能谈妥。
9月16日,在一份狄欣委托朋友发给亚心网的一份资料里,这样写着:
“当时彭磊驾驶的东风雪铁龙小轿车新B—60161没有年检,(8月26日在县交警队协商时受害者家属要求对方出示该车的年检及保险的相关证据,而这些证据应是判定对方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在场的州、县交警队的工作人员均不肯、或无法出示,或者应该说还没有补办好相关手续。)此车沿玛六公路(乡村公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行至39公里加800米处(在十字路口处,刚好在一个居民家的门口),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狄殿臣相撞,相撞后车子滑行了66米,行人才从车背上滑落,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派出所指导员肇事司机彭磊驾车超速行使,经测定时速为104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但是肇事司机彭磊却并没有避让,没有遵守行人优先通过的原则。而行人狄殿臣年龄已高达72岁,行动缓慢,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所以,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彭磊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相关部门并未对其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肇事的派出所指导员彭磊仍然在正常上班。到目前为止,死者家属除收到丧葬费外,其他赔偿均毫无着落。”
“而且肇事者彭磊在一次调解中说:‘我已经花了6.6万元钱了’,请问这么多的钱都花到什么地方去了?死者家属多次到公安局,但是肇事者迟迟不露面。玛纳斯县公安局李政委(直接负责处理本案的工作)、魏书记(参与处理本案并负责监督工作)曾经拍着胸脯向我们保证一定会处理好这件事,而后来魏书记却说,这件事他不管了,有事找李政委。而李政委也坐视不管,推三阻四,还说:‘车交了养路费和保险,而人未交,是人占了车道。’”
“2008年8月12日玛纳斯县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狄殿臣在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时没有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这样的责任认定是谁都无法接受的,明眼人都知道交警在明目张胆地包庇肇事司机,以使其免受刑事追究。”
“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不合理,彭磊应该负主要责任,我父亲负次要责任,还有当时车是超速行驶的,彭磊在撞倒我父亲后没有第一时间抢救而为了保护现场拖延时间,直接导致了父亲的死亡,而且彭磊在事发后调到了玛纳斯县公安局,我们再打他电话他也不接......”狄欣说,现在父亲虽然已经入土,但是对于此事的处理,她和家人认为有诸多的不公,但是却苦于没处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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