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昨天中央新闻联播公布了问题奶粉,再度感到非常气愤!非常痛心!我再次质问:良心何在!!!为什么将一个与产品质量相左的物质放进奶粉中坑害人民!而且大家都知道是其欺欺人的做法,还作为一种企业的潜规则进行下去,用“草菅人命”一词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
为什么“免检”的总是人民遭殃!为什么总是人民吃了下去才发现问题?没有发现问题的食品、药品又有多少?更加气愤的是有的企业还象没有发生过什么事一样,也在“谴责”不良厂家。
气愤之余我想,不知道什么时候食品免检一词风靡中国大陆,至今为止成为企业占领市场最为炫耀的口号!这几天来我思考了很多,既然建立一个质量检查制度,为什么可以随意说免检呢?
有人说,免检制度是国家2000年建立的?据说“准入”条件就是免检产品必须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规则,企业生产的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抽查合格,经过专家评定之后,就可以获得,而且是一种“称号”!这个称号有什么用呢?用处一定可大!获利很大。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在3年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我也查了一下资料,我国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有近1500家。
现在,我们要考究的有两个问题。
一是,食品免检制度的审批的合法性?这个权利是谁授予,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是否行政不作为的的一个借口?其实,免检制度不仅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不衔接,而且制度中赋予政府的权力恰恰与现代法律原则相抵触。而且制造了“权利寻租”的空间,成为腐败的温床!我们我国家一个法律特色:“视情节给予......”,这就是给你“空间”去摆平关系,去自己处理好,处理好,影响小,惩罚程度就轻。
因此,有了这个制度之后,我国的食品安全质量的状况不仅没有改善,反而质量不断下降,食品(药品)危险的威胁不断增加,而往往出问题的多是“免检”产品。整个社会有一种“世风日下”的感觉。
二是,假如这个制度是合法的,免检产品出现问题后谁负责?有了这个“面检金牌”,企业就有可能拒绝或者疏虞管理、监督。如果是获得这个“金牌”投入很大的,企业一定遵循经济法则,尽可能地、尽早地收回成本,因为免检有效期三年!如何收回成本呢?造假是最快捷的途径。在这个尔虞吾诈的社会里,食品免检有如何保障人民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呢?再说,在这个法制不健全和不守法的熟人社会里,这个“评审”的公正性如何保证?惩罚措施又如何有力呢?所以,既然你免检我,出了问题当然应该是双方负责!谁也逃脱不了干系!谁也不能拿别人说事!
因此,食品(药品)免检制度的随意性与产品质量法的法律原则相抵触应该废除!同时禁止所谓的“专家推荐”之类的广告影响市民的食品安全和为产品推销广告!(作者系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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